关键在协调养犬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5-04-10 08:34 来源:羊城晚报

  谈到限狗令,笔者首先想问一句城市人为什么要养狗呢?无非是现代人的生存压力大,人与人深度交流几率变小,人们的孤独感倍增,而狗恰恰是忠诚的象征。

  城市中的狗的确是越来越多了。恶犬伤人、狗吠扰民等问题也接踵而来了。面对这些城市“狗患”,管理者该怎么办?最简单最干脆利落的方法恐怕就是限制了。

  虽然现代养犬管理立法中限制、禁止的方式正在逐步被协调管理所代替,但遗憾的是我国养犬管理仍局限在传统的管制模式上。这种思维方式下,别说每个人养几条狗的自由权利,就连每户养几条狗的自由权利,也被严格限制了。

  实际上这种仅由行政机关主导的排他性管理难免有侵害公众私权之嫌。具体而言,传统禁止限制的立法模式将利益偏向了非养犬人与城市管理者这一边,而极大的忽视了养犬人的利益。这或许就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

  笔者认为,在处理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时,一方面应保障养犬人的权利,在养犬具体细节上充分考虑养犬人的现实诉求,实现责任义务的公正公开。另一方面,要为养犬人设立应有的义务,如明确养犬人的管理、养护义务并设定合理可操作的罚则,让养犬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不影响他人也不破坏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卫生。

  这是一个权利和义务博弈的制度,行政机关就必须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政府不再是“家长”,反而应该是服务者、协调者、法律信仰的守护者。

  具体说,首先,负责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要改变原有的禁、罚、堵等管制执法理念。其次,改善养犬行政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敢于放手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一系列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城市养犬管理。再次,在化解协调养犬管理中的各类矛盾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钱兆成)

责编:刘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