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吴起县周湾镇一村民刘某吃擀面皮后,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警方以吸毒为由拘留15天。面皮店老板也因给食品非法添加罂粟壳被拘留10天。(9月23日《西安晚报》)
当地警方对这位村民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而依据的事实为“尿检3次都是阳性”。
这实际上是将“尿检呈阳性”和“吸食毒品”等同到一起。这种“约等于”的执法实践虽然也许是执法手段有限现状下的无奈之举,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仅通过尿检就认定吸毒并不科学。首先,影响试纸检测结果的因素较多,比如一些常用药品就含有相关成分,服用之后,也将“尿检呈阳性”。此外,也可能有人因误食有“毒”食品而身陷涉毒违法。
执法机关认定违法行为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违法者既要有客观上的违法事实,更要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主观状态。尤其是在用并不精确的模糊推定认定事实时,执法机关更应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当刘某自称从未吸毒,尿检却呈阳性,执法机关并未赋予其充分的陈述权、申辩权,更没有全面调查案情,这本身就存在程序瑕疵。而当村民家属多次来到这家面皮店吃了擀面皮,尿检都呈阳性,这就构成了充足的合理怀疑。当地执法机关理应及时展开纠错程序,在没有足够的其他证据证明村民有吸毒事实时,更应撤销处罚,并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然而,当地派出所所长却称,“我们是依法办案,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这方面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显然有违法治理念和执法伦理,可以想象,如果公民仅因误食日常食品就遭到法律惩罚,那么整个社会都将陷入人人自危的状态。
而另一方面,当地警方对于面皮店老板的违法追究也略显轻微,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须指出,此处的“吸食毒品”与之前所说“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有着区别,强调的是欺骗他人吸食了毒品的客观状态,与他人是否知道自己吸食了毒品无关。
罂粟壳属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含有吗啡等毒品成份,被人食用后能成瘾癖,损害健康,属于毒品。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招揽回头客,而这不仅构成行政处罚,还将涉嫌刑事犯罪,这实际有着一些司法先例。刑法规定,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面皮店老板在向不特定顾客提供的食品中添加毒品,其严重违法损害显而易见,这就很可能构成相关犯罪。
可见,就本事件而言,当地执法机关不仅需要还无辜食客以清白,还需要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更需要顺藤摸瓜查清楚毒品的上游提供者,并绳之以法。让无辜者得到法律上的正义,更让那些真正违法犯罪的人难逃法网,才是法律实施者的应有之义。(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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