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5日,霍先生妻子的玉镯被送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之前,霍先生缴了2万元的鉴定费用。9月初,鉴定结果出来,霍先生妻子玉镯的价值在1.5万到2万元之间。司法鉴定的费用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让霍先生想不明白。他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否允许。(9月21日《北京青年报》)
一件价值2万元的玉镯,司法鉴定费需2万元,这等于是鉴定之后,这件玉镯就归鉴定机构所有了,司法鉴定变成了“劫财”,如此荒唐的结果,谁能接受?对此,专家称是“司法鉴定公益性的弱化”。但在笔者看来,司法鉴定岂止是公益性的弱化,简直是已经“去公益化”,变成了赤裸裸的商业化。问题是,即便是商业化的鉴定,也没有司法鉴定这么“黑”。
事实上,对于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有法有依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特别是,在办法的“附件”中,对价值10万以下的财产,制定了从几百元到几千元等不同的收费标准。按照此标准,一件价值2万元的玉镯,司法鉴定费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而绝非是多达2万元。
问题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未将珠宝、玉石等物品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纳入其中;既然没有“政府指导价”,司法鉴定机构就可以“漫天要价”,一件价值2万元的玉镯,司法鉴定费需2万元,也就“名正言顺”了。再者,玉器鉴定涉及专业知识,一般评估机构做不了;而司法鉴定的门槛又让一部分鉴定机构无法进入,这实际上造成了这一司法鉴定领域的垄断;既然被垄断了,鉴定机构在收费上就可以“狮口大开”了。
因此,对于司法鉴定费,也应该进行科学“鉴定”。首先,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不应留下空白,应将珠宝、玉石等物品的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像法医鉴定一样,细化收费标准。只有细化政府指导价,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才能让人一目了然,避免很多质疑。特别是,应强化司法鉴定的公益性,突出专业化的服务,收费的目的仅是为了维持服务成本,而不能借司法鉴定之机,不当逐利,损失委托人的利益。(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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