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习了三个多月后,他退出了高考。小林第一次参加高考是为了能够上大学,改变自己的人生;而要参加今年高考,他的目的只有一个——获得上万元的报酬来贴补他现在的学校生活——他,现在已经是北京一所大学里大一的学生了。据悉,如果最后高考成绩达到“一本”线,最多可以拿到5万元的报酬。(6月9日《北京青年报》)
小林的故事有些传奇,但并非空穴来分,近年来高考替考事件频频发生,影响较大的有甘肃天水和安徽砀山等替考事件。高考替考已经从个别、偶发现象发展到规模化、集团化的替考事件,替考“中介”成为职业,考试管理人员参与其中,利益链条清晰可见,替考利益集团已经像“瘟疫”一样传染蔓延。
面对此情此景,笔者不禁要问这是个人修养的缺失,还是制度管理的漏洞?应该说两种因素都起作用,但是笔者认为,其失在于制而不在于人。
替考频繁发生,首先说明中国的高考制度却是如此的软弱,在这里,制度大不过权力,制度迈不过金钱,制度甚至硬不过个人。这实属中国高考制度的悲哀。
其次,笔者要问面对着如此猖獗的高考舞弊案,法律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呢?法律是有说法的,按照目前国家的有关规定,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者,各科成绩无效,并应取消当年的考试资格。然而这样的规定仅仅只是针对“枪手”和应届毕业生而言的,威慑力有限,对处于幕后的策划和组织者难以起效。法治束手无策,或者违法的成本低微,这又是法治的悲哀。
趋利避害,是人们的生存本能。然而一些人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者,却无视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考量,只是计算着收益与成本的比例。
高考替考的策划者、组织者们就是如此,他们只看到作弊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尤其是在暴利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法律的无力使得策划者、组织者则几无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关法律的缺位所致。由此,应尽快制定《国家考试法》,依法治考。运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包括高考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做到有法可依。
历史经验和多年的考试社会实践告诉我们,国家要对国家级考试的全过程作出法律规定,特别是具体明确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但使考试舞弊者付出高额成本而无利可图,而且使他们因此受到严厉制裁,彻底改变那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社会现状。从而应运用法律评价导引舆论评价,保障诚信者的应得利益,真正做到不让诚信者吃亏,而让舞弊者不敢伸手。(钱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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