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人保、富人保、关系保、福利保”,各色人等显神通,农村低保金成了“唐僧肉”,而真正需要低保政策救助的弱势群体却领不到低保金。6月初,湖南省耒阳市通报发现并清退了402名不符合政策的低保对象,部分涉事官员受到纪律处分。
事实上,“假低保”现象,并非是湖南耒阳独有。此前,办着公司、开着轿车、炒着股票的“五保户”,在各地随处可见,成为刺伤公众眼球、损害社会公平的一道“黑色风景”。虽然“骗保”现象饱受诟病,相关部门也不遗余力地进行清理整顿,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查处的手段偏软,对于骗保者,往往像耒阳一样,仅是停保、退保完事,如果骗保对象涉及公职人员,顶多再给个纪律处分,导致骗保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鉴于此,4月2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照此规定,耒阳“假低保”现象,属于“骗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其行为性质与诈骗公私财物没有什么区别,因此,骗保者也应该受到刑事追责。
有法可依了,关键还在于依法办事,执法必严。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只在骗保者眼里,就连那些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的普通百姓,也大都把骗保行为仅仅看做一个道德事件,以道德失范论处,未能打中骗保行为的“七寸”。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假低保”现象屡禁不止,敢动歪心思的人层出不穷。
可见,治理“假低保”现象,不能止于清退和纪律处分。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同时,预防和打击骗保行为,尚需从细节上把关,盯牢社会保险金等公共资源。比如,进一步完善、规范发放办法,推行举报骗保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群防群治的合力。特别是,应加大对骗保的追收力度,发现骗保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及时追回被骗低保金,触犯刑律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决不能心慈手软。(汪昌莲)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