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苍南县官方发布通报称,4月19日,该县灵溪镇城管在一路口整治占道经营时,与过路群众黄某发生冲突。冲突中,黄某受伤。黄某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身体无大碍,将继续留院进行观察。随后有人在网络上发布“城管打人致死”的谣言,致使围观群众聚集,5名城管人员被围困殴打。后公安部门组织人员进场劝离群众。现场秩序基本得到控制,受伤的5位城管工作人员送医院治疗。(4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该事件,网上似乎出现了一边倒的意见,大部分人都将矛头指向城管,认为正是城管的执法手段欠妥,从而自酿苦果。诚然,根据报道来看,城管的行为的确是事件的导火索,但是并不意味着城管就要承担冲突事件中的全部责任。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应该摈弃情绪化渲染倾向,不要带着偏执的情结审视问题,而应当站在法律的角度,用客观中立的眼光打量事件的内核。
城管执法,理应恪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暴力手段进行的执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城管的错误行为,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纠正,对于此,城管的暴力执法行径,可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也可能会涉及到更严重的刑事处罚领域。在清晰的法律规定面前,城管殴打过路群众黄某的行为,必然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和处罚。因此,公众大可不必裹挟着偏执的情绪,翻出城管队伍的“旧账”,在内心深处将城管“妖魔化”,将他们“一棍子打死”。
相反,作为围观群众,应该以公民的良知担负起社会责任,用理智的行动来避免冲突事件的升级。但是,在现场,“城管打人致死”的谣言四起,围观群众大量聚集,并最终演化为一场群殴。这样的举动,与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担当极为不匹配,是“丛林法则”的现实翻版,无疑让人感到毛骨悚然。试想,对于聚集的群众而言,当大部分人都丧失了最起码的法律认知,以“私利救济”的方式发泄私愤,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无序,法律只能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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