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浙江去年发生的“张氏叔侄强奸案”和“萧山5青年劫杀案”两起冤错案件,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两起冤错案件都已经得到纠正,国家赔偿也全部到位了。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破案心切,还不一样。在这两个案件中,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4月10日《新京报》)
让错案得以依法纠正、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正义才能得以实现。每一起错案的纠正正是司法进步的内动力和加速器。去年全国法院纠正错案勇气可谓前所未有,值得称道。而“张氏叔侄强奸案”和“萧山5青年劫杀案”含冤得雪无疑是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案件,也正因为此,今年浙江省人大代表们对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率比去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这正是对法院纠错勇气的充分肯定。
纠错过程离不开责任认定。事实上,并非所有“错案”都有责任人。办理案件首先要还原案情真相,如果办案人员通过法律程序认定了错误的情况,并且按照这个情况作出了判断,即使产生了错案,办案人员也并没有责任。
然而,如果存在违法办案,就必然有人为此付出法律代价。虽然齐奇院长对于相关错案责任的解释引发了一部分民众的质疑,但笔者以为这有着一定道理。追究错案责任,需要先定性,然后才能定量。定量指的是具体承担党纪政纪,还是刑事责任。而定性指的是对办案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及刑事错案的罪行主要有三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构成暴力取证罪;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构成徇私、徇情枉法罪。
对于法院审判人员最常见的就是最后一种,在本质上,判断是否追究审判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是判断有没有相关故意,而是要审查是否“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在这个角度上,只是出于“破案心切”,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在现行法律上,确实只能对法院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未构成刑责。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在错案流水线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造成错案,则将直接涉嫌刑讯逼供罪。而是否需要对此进行立案并启动刑责追究程序,并非法院的职权范围,该类案件属于检察院的侦查管辖范围。
根据之前报道,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中,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在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中,当事人也称遭到过刑讯逼供。虽然法治社会中,我们并不能仅凭一方说法就对办案人员“有罪推定”,同时,案件发生了多年,相关证据也许也难以保存下来。
但是相关部门至少需要对之给出可信的说法,当事人所称是否为真实情况?牢头狱霸是否受到了办案人员指使?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如果存在刑讯逼供,则需要立即开展刑事立案。如果没有认定刑讯逼供,也须说明,到底是办案人员拿出了确凿证据自证清白,还是因为确实时过境迁难以判断。如此方能平复各方质疑,让正义得以全面实现。(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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