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检察日报》报道:忏悔人:李保强,原任职务:山东省庆云县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科长、分局副局长。触犯罪名: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犯罪事实:2010年5月,李保强在担任庆云汇融经贸有限公司税收管理员期间,监管不到位,使该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国家损失157万元税款;2010年8月,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5万元。判决结果:2013年10月4日,被庆云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我对给我送东西的人记不准了,对不送东西的人却记得很牢。分析这样一句贪官的话,其一,它是放之贪官而皆准的。所有贪官污吏,首先使用的就是“排除法”。送礼者尽管分三六九等,分轻重缓急,分亲疏密切,但不送礼者一定是自己的对立面,至少是“无礼”而不站自己队者。李某贵为副局长,送礼者分两种类型,一者商,二者下属,“对不送礼者记得很牢”,当然也就适合于这两种人。经商者办不成事,下属者升不了官,贪官的“排除法”符合分类法也适合于管理学,如此以来就达到了泾渭分明的敌我、友我的界线。
其次,“排除法”的进一步是“排队法”,凡送礼者是我的人,唯我是从,唯我是送,唯我是尊。只要排好了队,则当然可以“模糊”管理,对于排到我的队伍中的商人下属,即有时间的宽延,又有空间的宽延,对他们的恩惠好处,当然也就可以从容对之。这就是所谓的“给我送东西的人记不准”的缘由——因为无需记得很准,因此也就有了记不准。而对于那些不送礼的经商者、下属人员,经过“排队”之后,当然就成了其打击的对象,拖延的对象,不给办事的对象。偶尔“记不牢”的时候根本不可能发生,这当然也就是“记得很牢”的心理动机——即随时随地予以睚眦必报。
其二,我对给我送东西的人记不准,这其实是一种掩盖,更是一种谎言。对送礼与不送礼者予以“模糊化管理”在贪官污吏来说,是一种聪明的做法,但至于“记不住”或者“记不准”,则当然于理不通。承认了“对不送礼者记得很牢”,也就等于承认了“对送礼者记得很牢”,因为送礼者与不送礼者,组成了贪官的圈子,非此即彼,如此浅显的道理恐怕该贪官不会不懂,而是为了掩盖其深层的罪行而在“卖萌”。即便以送礼者所送礼金次数多了不太好统计具体数额来做记不准的理由的话,但无论任何一个贪官,也能准确的明了哪一个老板哪一个下属送得更多,何况所有贪官污吏,都有一个藏在某处的收礼明细账本?
其三,不要因贪官“卖萌”而乱了法眼。一穷,二廉,三贪,四腐,五进监狱,六痛哭流涕忏悔,这其实是一种近年来“贪官忏悔录”中老套中的老套。其根本的问题是没有从制度上也没有从监督机制上去反思贪腐现象的根源,却反复在“初次惊恐不安,后来慢慢习惯”中寻找噱头。那么,再有一万个如此老套的主角面对同样的贪腐大环境,不一样还会重复以往的贪腐故事吗?假如让贪官出狱后再来过一次,不同样会再次因为无监督权力之毒药而致使贪腐上瘾吗?(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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