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员能否不由部门自选,而由公众推选,不对部门负责,而对公众负责。这样才能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
日前,新京报记者调查了北京市10家聘有社会监督员的部门单位,但仅保监局一家曾公开聘请的监督员信息。除了顺义区计生委承诺“市民可亲自前往该单位查阅”,其余8个部门单位中,均未表示公开之意。
聘请社会监督员,在时下,已成许多地方和部门的例行做法。依照政策设计,社会监督员机制,是民主监督的形式依托,是听取民意的重要途径,其设立初衷,是拓宽监督广度,通过监督履责、政风评议等,来督促政务工作改善。
应该说,在政务信息公开仍未完善的情境下,社会监督员的设立,不乏意义:它可作为民众获取信息的有益补充,也可利用“特聘”优势进行“近距离”监督,如在市保监局,聘用的有些社会监督员熟谙金融、保险行业法规,有相关诉讼经验,能以“行内人”身份找问题、提意见,促使行政效能提升。
但遗憾的是,在有些地方、部门,发布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公告后,再没后续消息;就算有对监督员的信息公开,大多也是以“聘请”始,以“座谈会”终,对被聘人员名单等却语焉不详。对其联络方式、履责状况等,公众无从得知。
报道中就提及,北京市多家单位不公开社会监督员的理由,主要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不方便透露个人隐私”、“上级未要求公开”三方面。
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都应主动公开。社会监督员作为“公民代表”,履责带有公共性,有些虽是“义务服务”,但其信息应在政府主动信息公开之列,岂能以“保护隐私”等为借口,敷衍舆论?
事实上,公开社会监督员的姓名身份等,也是为方便公众对监督员们尽责与否进行监督。从目前情况看,确有些社会监督员已形同摆设,他们虽挂着“监督员”名号,却难行监督之实,有的只是开开“座谈会”、走走过场,沦为“哑巴”……有些监督员提了意见,却从未得到反馈,更别说被采纳。
比如新京报昨天“来信”栏目,就有社会监督员反映,自己受聘之后,多次向单位“挑刺”,却被告知“你以后还是少些发言吧”。这类情况,并不少见。
更何况,社会监督员选拔机制,也留有漏洞:当下,监督员遴选,都是受监督的政府部门自个说了算,有些“监督”甚至是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体行动”。被政府部门“锁定”的监督员,有多少监督意愿,也难说。被设定好的动作里,监督员怕也难有充分的建言空间。
不排除有些部门有意借社会监督员的设置,笼络各界精英和社会贤达。若真如此,监督变成“荣誉”,走了样也变了质。
鉴于此,能否像人们建议的那样,社会监督员不由部门自选,而由公众推选,不对部门负责,而对公众负责。这样才能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真正代表民意,发挥社会监督的功效。
社会监督员作为公众监督之一种,有其特定价值。但需要警惕的是,一些单位把监督员当作“民主花瓶”,置而不用。如果,有的单位社会监督员机制成了摆设、鸡肋,留着还不如取消。(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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