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的为三中全会提交的改革建议方案中,有一项改革内容尤其引人注目,即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楚天金报》10月27日)
对于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公众并不陌生。2004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等就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在职干部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建议》,主张借鉴国外反腐成功经验,通过设立廉政保证金,建立一种与在职干部的经济利益挂钩,使其不愿意违法违纪的机制。此前此后,湖南浏阳、江苏南京、广东深圳、江门等地,也曾先后进行过类似的制度尝试。
然而,淮南为橘,淮北为枳,尽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公务员廉洁金制度作为一种成功经验广受赞誉,但在国内各地的实施效果却并不理想,并且饱受公众的质疑。究其根源在于,我们所实行的公务员廉洁金制度,很大程度上已异化为一种公务员的变相福利。
本质而言,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就是公务员为其自身的廉洁从政所提前缴纳的一笔保证金,这个制度的核心在于它能直接影响公务员的预期利益,从而体现出激励价值。譬如在新加坡,任何公务员被法庭定为贪污受贿罪,就会失去工作、养老金和其他利益,这意味着,腐败很可能就是一场血本无归的赌博。而在我国目前的试点中,廉政年金则相当于一份“廉政保险”,财政出大头,个人出小头,不出事则额外获得一笔不菲的收益,即便出事,损失可能也不大。这显然是一种错位,因为对公务员来说,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乃是一种职责底线。
如果全面实行廉洁年金制度,首先必须解决资金来源的问题,即由财政埋单改为个人埋单,由公务员为自身的廉洁提供担保。但不得不说,在现有条件下很不现实,肯定会遭到公务员群体的反对和阻挠,而这个群体又恰恰是改革的设计者和决策的拍板者。
必须厘清的一个误区是,廉洁年金制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反腐制度,或者说它不能单独承担起反腐的重任。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廉洁年金制度之所以取得成功,乃是因为健全的反腐机制,良好的廉政环境,以及公务员群体的高度自律,而不是相反。“透明国际”公布的2011年全球廉政指数排名中,新加坡位列第五位,中国香港排名第12位,而中国内地则排名第75位。简而言之,廉洁年金充其量只是一种辅助性的反腐措施,它必须以高效而完善的反腐体系为制度前提,只有在对腐败有着精准打击的基础上,廉洁年金才有用武之地,反之,如果我们的反腐体系尚待健全和完善,“情妇反腐”、“小偷反腐”等另类反腐仍时有发生,打击贪官不能做到无一漏网,那么廉洁年金也就是一个花瓶制度。
要打造廉洁政府,全面、彻底实行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重要前提,这不仅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证明,关键还在于这一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制度门槛很低。若无财产公开,则廉洁年金制度意义有限。(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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