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这其实是一起很简单的肖像权官司。有意思的是,很多人担心,以后“葛优躺”表情包还能不能用了。这就要讲到法律。《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条款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然不在话下。
但是,这也并不代表“葛优躺”照片和表情包想用就能用。在自媒体时代背景下,很多人都在运作自己的公号。虽然大多数公号只是自娱自乐,但也不能否认,有许多公号开创了“营利新时代”。就目前来看,自媒体的热潮居高不下,很多问题也随之而来,迫切需要得到正视和回应。
这段时间,“罗尔事件”持续占据舆论场。仅仅凭着一篇文章,罗尔就能通过微信公众号收到超过260多万元的“打赏”,这可能出乎所有人,包括罗尔,也包括微信运营商的预料。微信本来有着单篇每天5万元的打赏限额,只是这个限制出了纰漏。随着微信官方的重视,这种爆发式打赏,很有可能“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即使5万元,也不算少了,在现实中我们确实看到,很多人通过运营公号,实现了广告和打赏双收益。
从广义角度讲,当微信公号取得营利时,其实就体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在现实中我们也的确看到,很多公号采用了“葛优躺”照片或者表情包。由此带来了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这些公号使用类似“葛优躺”的照片或者表情包,算不算侵犯肖像权?需要指出,这类公号在使用时,既“未经本人同意”,也在事实上“以营利为目的”,其实已经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定义。
远远不止“葛优躺”的照片和表情包,现在新媒体风生水起,很多内容都采取的是“拿来主义”,很多时候连出处都没有标明。如果只是用于点对点的交流,只是用于表现特定时候的情感,倒也无伤大雅。但在事实上,很多公号却有着十分明显的营利目的,而且在事实上也取得了丰厚收益。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对这方面的关注和研究,还远远不够,甚至还是一片空白。
现在,葛优以侵犯肖像权的名义,把使用肖像图片的商家告上了法庭。既然走上了法律轨道,那就只能静等法院裁决。但是不管如何,作为一个公民,葛优勇于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应该得到支持,不应受到置喙。而且,维护肖像权不只是名人的事,如果没有法律保证,即便普通人的权益也可能受损。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如何面对因为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从而对一些法定权利的侵犯。
问题是时代的信号,也是需要回应的声音。如果“葛优躺”只是用于普通网友之间的点对点沟通交流,记录和反映当时的心理情感,当然可以使用,相信葛优也不会斤斤计较。但如果沾染到营利,“葛优躺”就不是想躺就能躺,因为这里面涉及肖像权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别以为“葛优躺”侵权与己无关,这种侵权行为不是传统商家的专利,也有可能大量发生在公号身上。(乔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