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处理”旅游消费者的行权方式,是本末倒置的行权逻辑的结果。
今天(10月26日)有两则来自旅游业的消息引人关注。一则消息说,为了治理屡遭国内游客诟病的旅游业服务,以稳定客源,云南省将组建旅游警察总队及地州市旅游警察支队,希望以增设机构的方式整治旅游市场。另一则消息说,国家旅游局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多发的情况表示,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后一则消息引发了舆论广泛质疑。
据报道,对“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说,国家旅游局的解释是,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媒体报道说,“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上述相关“表示”的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公权机关的行权逻辑,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旅游业的管理机构,监管旅游机构守规合法经营,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是国家旅游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查获”虚假合同的公权行为,应该是在各级旅游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之内。但是,其“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权限所由何来,至少在目前还找不到法律根据。
现行法律法规对虚假合同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至于虚假合同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担责及其各方所负责任的比例,则由国家司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在此,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合同要约方涉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从而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依据过错责任大小而判定当事人按比例担责的问题。
所以,即使假定国家旅游局具有“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权限,那么,其“处理”的前提想必是认定旅游消费者是虚假合同的共谋而非单纯受害者。如此,则国家旅游局也有义务向公众明示其认定的程序是什么以及其所遵循程序的法律根据何在。如果在法律上既没有“处理”程序,也没有“处理”权限,那么,以“处理”虚假合同受害者方式,来阻吓旅游消费者参与所谓虚假合同,就是十足的推卸监管职责的不负责任行为。
“处理”旅游消费者的行权方式,是本末倒置的行权逻辑的结果。这个逻辑的潜台词是谓,即使虚假合同存在,但是如果旅游消费者不参与,虚假合同也不会产生危害后果,也不会发生实际危害。而纳税人以纳税方式供奉国家公权机构的逻辑,却是请国家公权机构依法制裁虚假合同的要约者,让虚假合同无从产生。 “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打算”,表明国家公权机构已经不顾自己所担负的让虚假合同绝迹于旅游市场的职责,而是以“倒打一耙”的方式,以“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平”形式,让旅游消费者来承担其“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的责任。
虚假合同、以及欺诈、诈骗活动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中总有这样和那样的“弱点”。因为这些“弱点”,总有人会产生这样那样的认知偏差。现代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的法律精神及其具体规定,是忽略受害方“人性的弱点”,而让加害方承担全部刑责;民事法律则以“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具体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宽恕“人性的弱点”而惩罚人性中的“恶意”。如果国家旅游局的“处理”旅游消费者的规定出台,不论是以什么方式,那不啻是把矛头对准了“人性的弱点”而放过了人性中的“恶意”。(光明网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