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拾金不昧者提不提酬谢,失主都应该主动作为,不能总是发一顶道德帽子给对方戴,认为拾得人分文不要才值得赞美。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14届1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10月13日《新快报》)
拾金不昧的道德传统由来久已,如今,拾金不昧或可奖励10%的新规,引来了人们对道德的担忧。人们担心,10%的奖励会否让拾金不昧变了味?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难发现大部分时候丢失的物品都很难被找回来,即使有被主动送回的,也会存在着被拾主“漫天要报酬”,失主该不该给报酬,给多少合适?这些现实的困惑,往往使一件拾金不昧的道德佳话迅速演变成尴尬。这也造成许多人违背内心真实想法,不敢要回报;有些人坦诚要回报,又遭骂,这其实都会挫伤拾金不昧的积极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个规定虽然模糊,但却对于解决好现实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广州此次通过的给予拾金不昧者可以奖励10%的规定,实则是对此法规的细化、定出酬谢标准。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是: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而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遗者。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获的财物时,是不确定能否获取奖励的,因为对失主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退一步讲,拾金不昧的行为在先,而不确定的奖励在后,且奖励的额度只是失物价值的10%,所以奖励并不会冲淡拾金不昧的纯洁性。
在笔者看来,无论拾金不昧者提不提酬谢,失主都应该主动作为,不能总是发一顶道德风尚帽子给对方戴,认为拾得人分文不要才值得赞美,自己失而复得是理所当然。道德价值虽不可以物质价值来衡量,但物质的补偿或酬谢却可以促进道德的实现与增长。
当然,会有更多的人依然纠结于拾金不昧不提回报方为道德高尚之准则,应该给予的是精神与道德褒奖。其实,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道德并不能代替法律,请求或者放弃请求报酬权,是拾金不昧者的权利与自由,但是,从“法令其本”的意义上出发,相关规定不能缺失。恰恰是因为这个,《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正是给了对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的观照。(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