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东莞市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涉嫌约1.7亿元贪腐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表示,吴湛辉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构成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每每有罪犯做了大一点的好事,检方的表述总是“有立功表现”,传媒也往往是这样阐述的,似乎从来没有人觉得不妥。
笔者一看到罪犯立功的报道,往往有一种说不出来的不舒服,倒不是觉得罪犯没有资格做好事,而是感觉把“罪犯”和“立功”这两个词放在一起是那样的不协调。常识告诉我,“立功”是英雄所为;感情告诉我,罪犯无论如何配不上这个好词。罪犯检举他人,不宜称为立功,而应称为赎罪表现。
英雄立功是一种自觉的纯粹利他的高尚行为。罪犯所谓的立功往往是被迫的明显立利己的功利行为,特别是审判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称之为立功,不但要看结果,也要看过程,更要看动机。这里不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确实想痛改前非,确实想做点贡献,但是,其动因还是为了赎罪。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就更清楚了。英雄立功人人称颂,罪犯立功有人表彰吗?没有。这是社会心理决定的,也是法理文明决定的。这不是歧视是正义,不是成见是公理,试想,假如给某个罪犯记个一等功,那会是什么感觉?恐怕就要天下汹汹了。既然如此,罪犯做了好事,还是称之为“有赎罪表现”更为恰当。
关于罪犯立功的条款,早已经写进了《刑法》,多少年来形成了这样的表述方式。但是,无论积习多少年,有没有人异议,恰当的就是恰当的,不恰当的就是不恰当的。或许有人会说,“立功”也好,“赎罪”也好,不就个说法吗?小题大做。但是,受害人家属的心理感受却迥然不同,他们恐怕不会这样认为。
(映象网评论员 金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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