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家川未成年学生杨某[微博]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一事,中秋节前后,一直是人们热议的话题。直到昨晚,有消息说,经甘肃警方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拘留7日。
事情缘于一个死亡案件:9月12日,张家川一歌厅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 杨某于9月14日中午在其微博、Q空间发帖称:“警察与群众争执,殴打死者家属”,“看来必须得游行了”……9月20日,张家川县公安局发表声明,称杨某散播谣言、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据此刑拘了杨某。
现在警方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拘留,或不仅仅是因为杨某的“悔罪表现”。
在考究一种言行的性质时,通常要观察其动机和结果。与“秦火火”等人不同,杨某还是个初中生,尽管已满16岁的他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他毕竟还是未成年人,还是个“留守学生”。
父母不在身边,身处偏僻农村,决定了这个少年所得到的是不完整的信息、不完整的教育,他应该比有完整家庭和完整教育者有更高的“容错率”。
在动机方面,杨某发这些信息,目前还看不出有诽谤他人和获取个人利益的动机。 他发帖的缘起,或许正像他爷爷所说,他比较关注社会热点和时事新闻。 如果有什么私心,那么也是他借此来吸引人们的关注。 作为一个懵懂少年,他未必清楚在个人空间发布这些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从结果看,有报道称杨某所发信息是在人群聚集之后,也就是说,帖子与人群聚集不一定有必然联系。当地警方如果断定杨某的信息直接导致人群的聚集,必须出示确凿的证据,而非泛泛而谈。
而公安局公布的情况显示,人群的聚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秩序,但毕竟还在可控的范围,并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
无论是相关法律还是“两高”对造谣的司法解释,都有动机与结果的考量,尽管没有细化到年龄层面,但年龄在法律上从来没有被忽视过,否则也不会有“未成年”之说。
至于寻衅滋事罪,就扰乱公共秩序而言,更是特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良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造成严重混乱,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在这里,动机与结果(影响的规模与程度)仍然是构成这一罪名的要件。
杨某最大的问题,是把怀疑当作事实陈述,或是把传闻当作新闻传播。尽管他与死者没有亲属和利益关联,看不出有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影响了警方的工作。杨某的言论如果的确失实,较为合适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对他训诫,并通过老师和家长对他进行教育。可是张家川公安部门却一步到位地刑拘了一个初中学生,这是引起人们唏嘘的主要原因。
从杨某的言论里可以看出,他还处于青春冲动、思想游移的“心理哗变”年龄。然而这个家境贫困的少年却与许多生活优越的同龄人不同,他关心时事,爱管“闲事”,当看到治安有问题时,他就发帖说:“全国各地最近命案频发,各位出门都多留点儿神!”他自我剖析说:“我崇尚暴力,但我很少打架。我人穷,但是不需要你的同情。我一身恶习,但我有自己的信仰。我长得不帅,但我会努力让自己善良……”
对这样一个有正义也有问题、有激情也有“粗口”、关心时事也会自以为是的少年,正是我们的学校促其扬长避短、显现教育功能之时。我们应该看到,冰冷的手铐有时未必能铐住问题,反而可能锁住良善。
我们需要多建学校少建监狱,在能用教育手段时,切莫轻易使用手铐。
(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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