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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电子眼外包”执法公信力何在

2013-08-24 10:03 来源:新京报

  简政放权,政府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与企业等机构合作。但从法治角度看,制裁性公权力是政府专有权力,无论如何不能让渡。

  近来,广东、陕西、四川等地频现交管部门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承包商从交通违章罚款中按比例提成的创新执法模式。以成都为例,“电子眼”外包后,承包商按照约定可以“单个合格证据成本”的名义分得违章罚款数额的39%,实际每年从交通违章罚款中获得运营收入数千万元。各地做法的共同之处在于:承包商承担电子眼设备成本,而交管部门以返还一定比例的罚款提成为对价,从而实现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密度、高频率电子监管(据新华社)。

  面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猖獗,交管部门想方设法改进执法,加强监管,本无可厚非。然而,这种节省公共开支,借助企业财力强化监管的做法,看似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值得商榷。因为这种“公私合作”将作为公权力的行政处罚权,与企业的商业利益绑定在一起,实在让人难以信服。

  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来看,交通行政处罚的本意在于纠正违法,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处罚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终极目的。一些地方交管部门存在“以罚代管”的倾向尚且受到诟病,何况将电子眼的设置权交给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可以想象,在高额收益的驱动下,企业可能密集设置电子眼执法,以获得巨额的提成,行政处罚设置的目的完全变了味儿,逐利成为了最大驱动力,这就偏离了执法的正当目的。

  更何况,行政处罚权作为制裁性的国家公权力,是不可让渡的。简政放权,政府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与企业等机构合作。但从法治角度看,制裁性公权力是政府专有权力,无论如何不能让渡。行政处罚权恰彰显着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提供权威的技术保障,决不能掺杂个体的私利在其中,否则其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必将大打折扣,政府部门也存在不作为或怠于作为之嫌。

  另外,企业从交通违章处罚中提成,利益如此可观,交管部门的合作伙伴又是如何选定的呢?承包对象可否是个人呢?个人装一个电子眼是否可以向交管部门要求提成?交管部门在这项业务发包的决定权问题上,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寻租空间。不论怎么运作,恐怕都难以避开公正性和执法正当性的质疑。

  多年来,国家财政制度始终强调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这些实施电子眼承包提成模式的省市直接将罚款提成给承包商,也明显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当予以纠正。

  与私利挂钩的交通电子眼处罚会使人产生天然的反感和质疑,这种做法既与法律相左,也不符合情理,还是赶紧叫停为妙。(李洋 法律从业者)

责编:马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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