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制止不力的执法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下,必须置于法律衡量的案台,依据现场证据重点调查是否存在玩忽职守。
一名17岁的超市女收银员被歹徒连捅10多刀后遇害,监控显示两位民警未能挺身而出上前制止。对此,当地公安分局局长回应,民警反应有些迟钝,但不存在胆小怕死。
反应迟钝也罢,胆小怕死也罢,都是无法确证的伪问题,根本没有触及事件的关键之处。法治社会,对警察执法行为的评判,首要标准在于是否合法。本案中,民警制止不力的执法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下,必须置于法律衡量的案台,依据现场证据重点调查是否存在玩忽职守。
根据《人民警察法》,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乃是公安警察的首要法定职责。该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据此,当受害人处于危险之中,警察便应当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义务。问题在于,立法设定的“立即救助”在具体案情中却并不明朗,例如本案中,民警将纸箱、蓝色椅子扔过去是否意味着已经尽到施救职责了呢?
对民警执法行为的准确评判,还必须回到现场的事实上来。从记者观看到的监控看,有几个关键信息至关重要:其一,民警是在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而非偶然路过碰到案发,这意味着民警应当对执法危险性有提前的估量和准备;其二,民警与歹徒的距离只有两三米,这构成了立即施救的可能;其三,在施救时间上,从受害人与歹徒身体纠缠到歹徒拿刀狂刺,民警并未采取实质性行动,而是等到凶手自残之后才将其制服;其四,目击者称当时拽着民警催促救人,但民警只是呵斥歹徒。
如果上述信息属实,我们便不难判断,这样的制止不力很难够得上履行了“立即施救”的职责,相反更倾向于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嫌疑。特别是面对拿刀狂刺的行凶者,施救者只是以纸箱、椅子等予以制止,手段方法上严重不相称。此番执法现状,又如何能以反应迟钝来搪塞呢?令人不解的是,罔顾这些信息,分局局长竟然得出了“处置是得不了高分”、“但民警不存在不作为”的结论,护短之心昭然若揭。
在刑法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2012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玩忽职守如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就符合立案标准。本案从诸多信息判断,已然涉嫌玩忽职守,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不能任由警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评论员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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