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用人腐败,必须在严惩卖官鬻爵者的同时,提高买官行为的政治及经济成本,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两起县委书记受贿案因惊人相似被媒体相提并论:一是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起诉书涉及66名行贿者,几乎覆盖萧县所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以及该县四大领导班子;二是甘肃省华亭县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牵涉到该县县委、县政府以及各乡镇129名官员。
66名、129名基层官员向县委书记一人行贿,几乎覆盖全县各机关、乡镇一把手,“全县无死角”,如黑云遮天蔽日,让人喘不过气来。不过,若以买官人数论,这两位还不算登峰造极。2003年披露的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牵扯绥化所属10县市处级以上官员多达260多人!
县委书记成为卖官鬻爵的常客,并不出奇。从分工角度,县委书记主管组织人事,在干部任用上,他们拥有极大的主导权。很多时候,用谁不用谁、给谁什么位置,基本上是县委书记一人说了算,乃一方“权臣”,上级远程监督偏软。因此,“想致富,动干部”便成为个别县委书记的生财之道。极致例子是,安徽省颍上县原县委书记张华琪,一次常委会就“动了”190名干部。
县委书记腐败固然可怕。腐败的县委书记,就像一台开足马力的“抽水机”,通过卖官鬻爵,将基层官员的“油水”都吸到自己的“池子”里。为了一己之利,将用人制度、行政规矩破坏殆尽,将社会公平、人间正义践踏脚下,把一个县域弄得乌烟瘴气。事情的另一面,129位官员给县委书记送礼送钱,危害并不亚于县委书记1人受贿,抑或更可怕。一方面,被腐败县委书记抽了“脂肪”的基层官员,必然玩“小鱼吃虾米”把戏,将脏手伸向基层干部、老百姓,变本加厉,搜刮民脂民膏。“腐败二传手”直接盘剥百姓,更容易招惹民怨,制造官民矛盾;另一方面,这些娴熟运用行贿艺术的官员,无论日后到哪个岗位,都难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成为清官。若当上县委书记,他也不会比他行贿过的县委书记清廉多少。
可叹的是,1位县委书记的腐败清算起来容易,追究为数众多的行贿官员则容易出现法不责众。数年前,“白宫书记”被查处,但向张治安行贿买官者,直到现在仍然稳坐买来的官位,有的还得到提拔重用;湖北恩施原宣传部长吴希宁被查,牵出25名买官官员,仅有3人被撤职……其中固然存在“官官相护”,客观上也苦于牵涉面太广,假如追究责任时“一个都不能少”,可能导致一个地区的行政瘫痪,因此惯常的做法是,划出一条行贿“豁免底线”,没越线者不予追究。绥化市当年给出的底线是:行贿10万元以下、主动交代问题。
法律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从严格法治维度,任何部门都无权定出超越法律的标准,更不该划出超过受贿罪起刑点5000元的所谓“豁免底线”。从严肃吏治的维度,如果因为法不责众而对买官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官场腐败就永无止息之日。防范用人腐败,必须在严惩卖官鬻爵者的同时,提高买官行为的政治及经济成本,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大刑伺候,而非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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