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首报“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的新闻,海南记者杨琼文近日被供职的《南岛晚报》辞退。《南岛晚报》方面证实,万宁有关部门找到报社领导,谈了一些对“校长开房”被曝光的看法,随后报社希望杨琼文“写一份辞职报告”。
杨琼文率先披露“校长开房”丑闻,被认为给万宁抹了黑,当地有关部门对他万般痛恨,无论如何也要把他“从报社搞走”,要砸掉他的饭碗。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杨琼文辞职实为“被辞职”,而且这与他首报“校长开房”新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他因揭露当地丑闻而受到有关部门打击报复,这个事实是可以认定的,打击报复者对此是无法赖账的。
近些年来,记者因舆论监督而受到打击报复之事时有发生。概括起来,记者被打击报复一般有三种情况,其一是直接对记者施以暴力手段,这种情况有时发生在记者调查采访过程当中,有关人员为阻止记者采访,悍然对记者大打出手;有时发生在舆论监督报道刊播之后,有关人员或为泄愤,或为阻止记者进一步报道而对记者施暴。第二种情况是,有关方面或直接出面,或通过职能部门向记者所在媒体施加压力,迫使媒体对记者作出处理。第三种情况是,有关方面拿着显微镜和放大镜,在记者身上寻找突破点,甚至极尽编排之能事,以司法手段把记者构陷入罪。
上述三种情况,均可从近年来记者被“打”事件中找到相应案例。杨琼文此次“被辞职”,在第二种情况中堪称典型,他所供职的《南岛晚报》尽管被迫将他辞退,却敢于证实“万宁有关部门找到报社领导”等事实,相当于表达了报社对此事的态度。“被辞职”的杨琼文成了一名受害者,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因舆论监督而受到打击报复,面对不同的“打”法,记者维权也有不同的渠道。如果是第一种“打”法,因暴力打击涉及人身伤害,性质认定比较简单,轻微者可按治安案件处理,严重者可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施暴者或唆使施暴者的刑责。如果是第三种“打”法,因司法手段具有特殊的强制力,记者一旦被构陷入罪,维权的难度会变得非常大,维权成功的案例十分少见。
杨琼文面对的是打击报复中的第二种“打”法,较之第一种“打”法,他可以免受皮肉之苦;较之第三种“打”法,他所受打击的性质轻微许多,维权难度也要小一些。首先,他“被辞职”属于劳动纠纷,他可以向劳动部门求助,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等等。其次,杨琼文作为新闻工作者,因正常的舆论监督报道受到打击报复,他可以向地方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工作者协会求助,主管部门、记协有责任和义务为他撑腰,向他提供必要的维权帮助。这些努力都是为了向有关方面施加压力,以缓解、消除他们对《南岛晚报》施加的压力,让《南岛晚报》收回成命,让杨琼文重回记者岗位。
揭黑记者遭受打击报复,当事人和舆论往往更多诉诸道德义愤,而较少从现实条件和操作层面,认真考虑如何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杨琼文“被辞职”事件发生后,各界对他的遭遇抱以无限同情,对打击报复者予以严厉谴责,他需要得到各界的大力声援,也需要得到切实有力的维权帮助。杨琼文们获得社会舆论的道义支持之后,还应当收获实实在在的维权成果。
(于骞)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