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评论 > 正文

王云帆:法医鉴定还需科学解释

2013-08-03 09:34 来源:京华时报

  对于鉴定人来说,鉴定工作不能止于出具一份报告,还需要解释其科学性与公正性。以往鉴定人只出具书面报告,新刑诉法针对此现象,特别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

  湖南瓜农与城管冲突致死事件过去半月,死者邓正加的尸检报告7月31日晚间由临武官方对外公布。报告显示“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对于这份报告,邓正加之子邓青强明确表示“全家人都不接受”。

  “不接受”是一种态度,也是家属的权利。30多年的法制重建,让普通人多少知晓了一些法律常识。比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一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来说,死因鉴定结论无疑是最重要的证据。综合现场目击和媒体报道,邓家认知的邓正加死因固化在“秤砣击打致死”。现在来了个“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以“不接受”作为第一时间的反应,并不让人意外。

  但是,邓家反驳鉴定结论的理由也显得无力,邓青强说,“我爸爸身体很好,全村人都可以作证”。问题在于,表面上看上去身体很好与是否有“脑部畸形血管”没有必然联系。邓家可以表达“不接受”,但只要法院接受该份鉴定结论,它就将成为责任人罪与罚的重要依据。人们将鉴定人称为“法官之前的法官”,道理就在这里。对于专业的鉴定结论而言,如果没有程序上的问题,法官很难去质疑它的证据效力。

  10年前的司法鉴定,还是一团乱象,因案件各方对司法鉴定的接受程度不一而产生缠讼的个案频繁发生。这其中,以湖南“黄静案”最为轰动。这宗当年的“中国互联网第一案”曾历经5次尸检,先后产生6次死亡鉴定,且每次的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舆论由此从追求个案的公正转向了追求体制的公正。为人诟病的“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终于迎来体制层面的改革。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湖南瓜农与城管冲突致死事件之后,当地可能也顾及自我鉴定于程序正义不合,遂在当天将样本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这次公布的,正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报告。

  死因鉴定报告在刑事诉讼法上被归属于“鉴定结论”,这是一种言词证据,亦即它代表的是鉴定人在某个专业领域的个人意见。正因为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它和普通民众存在一定距离。但从证据出发,至少目前无法将“腐败”或“不公”的标签贴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这份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报告上。

  对于鉴定人来说,鉴定工作也不能止于出具一份报告,还需要解释其科学性与公正性。以往鉴定人只出具书面报告,新刑诉法针对此现象,特别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相信借助于控辩双方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民众自会从中感受到公正与不公的所在。

责编:李娅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