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职工大会上,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人员宣布,袁振国不再担任教科院院长等相关职务。据悉,袁振国系主动辞职。(7月30日《新京报》)
虽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作了明确规定,并且细化到“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诸种情形,但现实中各种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频发,却鲜见有关官员主动辞职。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度陷入“丑闻”的袁振国能够主动提请辞职,也还算是一缕新风。只是,辞职不是避风港,“问题官员”不能把责任一并辞掉。
无论是内部透露出来的官方通报,还是教科院的职工说法,都显示袁振国辞职与此前其被曝光公费带妻子考察和差旅费超标有关。但不知何故,关于该问题,至今未见调查结果。以《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去考究,袁振国因涉“经济丑闻”而主动辞职,并不符合“自愿辞职”的要件,只能归类为“引咎辞职”。换言之,只有在对某一造成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上,负有间接责任,才可以一辞了之。
现在,引咎辞职常被一些人钻空子,个别官员行为已严重违法,本应依法被开除公职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为了尽早脱离舆论视野和逃避法律责任,上演引咎辞职式的假担当。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青岛市原公安局局长万国忠,其因下属公安分局人员对公安部的统一扫黄行动故意泄密而主动“引咎辞职”。但事后的事实证明,当地黄赌现象的保护伞就是万国忠。
“问题官员”引咎辞职是一种政治文明的表现。但需要厘清的边界是,对于需要承担间接责任的事件,出于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自我谴责和自我究责,可以适用单纯的引咎辞职。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者,简单的引咎辞职是不负责任的,甚至会成为规避责任的路径和手段,绝不能一辞了之。
(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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