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冤假错案,应当高度关注司法体制背后的真实根由,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现代法治对人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司法实现的,而司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往往构成衡量整个国家人权保护的“最短木板”。冤假错案的发生,则从根本上违逆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这个意义上,周强主政最高法院后,将纠正冤假错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可谓抓住了司法工作的“牛鼻子”,对重塑司法公信力、实现保障人权的法治梦意义不凡。
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落实起来既考验司法机关的勇气与担当,也考验司法体制的科学与理性。欣喜的是,进入2013年中国法院系统出现新的变化,密集的错案平反燃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诸多期待。就连沉寂8年的聂树斌案,也因王书金案的再次开庭而显出“一线生机”。不久前,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也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些司法言论,表明最高院纠正冤错案的决心。
但是,纠错终归是一种事后补救,如何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保障人权的正途。错案的发生,多是由于立法设定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在实践中未能得到严格遵守。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则是宪法确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没有贯彻到位。对此,周强院长毫不避讳,不但指出了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地方化、行政化弊病,还开出了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处方”。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根本保证。因为定罪量刑权掌握在法官手中,如果容忍证据以外的因素进入心证,甚至成为定罪根据,就很难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或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或受到地方的干扰,法院在审判中难以严格恪守法律理性,相反容易受到地方领导和大众舆论的影响,在“政治正确”的考量中放松对定罪证据的要求,采取妥协、折中的方式进行判决,以期平衡事实证据与领导意志、法律理性与社会效果之间的矛盾。
可见,防范冤假错案,应当高度关注这种司法体制背后的真实根由,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这既是为当下的人们输送司法的自信和权利的安稳,更是为未来的人们绘制一幅法治历史的图景。(特约评论员 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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