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8点半,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理。据了解,检方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详见6月13日《河南商报》A08版)。
按照刘志军的所犯罪行,如何严惩都不为过。但冷静下来分析,检方建议从轻处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检方认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检方建议从轻处罚,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这意味着即使法庭采纳检方建议,也只能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可见轻判的幅度十分有限。
需要指出的是,从轻处罚的依据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坊间的话:“桥归桥、路归路”。建议从轻处罚,是对其“坦白”和“挽回损失”的法律认可,体现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点。不能因为刘志军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就剥夺对他从轻处罚的资格,这同样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其实,无论是对刘志军这样的巨贪,还是对某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只要具有从轻处罚的事实并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方都可以向法庭建议从轻处罚。不过,建议终归是建议,并非最终都能被法庭采纳。
其实,一些网友之所以对检方的这个“建议”有意见,是担心法庭对刘志军轻判,从而纵容贪腐犯罪。这种担心确实没有必要。
从过去的案例不难看出,某些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尽管判决书中也有“依法从轻”的语句,但事实上即便依法从轻也不能“轻”到死刑标准之下,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刘志军所犯罪行如此严重,尽管有从轻“情节”,相信法庭一定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依法做出既符合法律,又让人信服的公正判决。(法律顾问 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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