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微博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温馨提示”: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此事引来众多网友的关注,被称为“生死状”。(5月30日 《东亚经贸新闻》)
说是温馨提示,公众看了以后却心中发凉。明知道自家电梯的安全性存疑,如果真是对上门办事的人员负责,应该对电梯进行彻底的检修,消除安全隐患才对,怎么能随便找张纸贴出张告示就算了?
在法院看来,到底是上门办事的当事人的生命安全轻到了用一张纸就能托起来的地步,还是自己对于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尊重职责小到了用张纸就能盖住的地步?
更何况,所谓的“温馨提示”并不是什么“免罪金牌”,万一真的出了电梯事故,法院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司法部门,不可能连这样最起码的常识都不知道。这样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的提示竟然就这么堂而皇之地贴到了法院电梯前,连法院都开始不把法律规定放在眼里了,甚至面对舆论的质问依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认错态度,怎能不让公众心中五味杂陈?
说实话,公众之所以怀着这么大的热情去围观,并不仅仅是想对法院的电梯“生死状”指指点点,真正让公众心中发凉的,不是“生死状”本身透露出的冷漠,而是“生死状”让我们自然而然地产生的那些猜测和质疑。
一个不顾基本的法律常识而推脱责任的法院能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职能吗?能真正维护公民权利,像公众希望的那样做到依法办事吗?法院应该表现出对法律的坚守,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而不是假装温馨的冷漠。 (山东职员 温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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