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报料,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都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人中都有该县政协委员段凯兵。如今,两任局长身陷囹圄,而段却至今未被追刑责。经调查,记者证实了网帖内容。(5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受贿与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受贿是腐败的常见形式,行贿则是受贿的直接诱因。“鸡蛋留缝”该鞭挞,“苍蝇乱叮”也应唾弃。正因如此,对行贿与受贿同罚,既寄寓了公众的公平诉求与正义期许,也体现在了司法设计中。
因此,段凯兵的政协委员被撤销,却免于刑责,委实有些匪夷所思。按理说,段凯兵的投机行径,已涉嫌行贿罪,依法当被究责,可他为何几近“全身而退”?
这或与行贿处理偏轻的“裁量惯性”有关。尽管行贿罪为祸不浅,但就现实考量,无论是查处率,还是量刑尺度,力度之小都无法和受贿罪相比。
就成因而言,行贿虽可恨,却动机复杂:有的是想牟利;有的则是迫于无奈,花钱消灾,比如百姓在办事盖章时,不得不“意思”一下,以求通融……在潜规则盛行的环境中,行贿或带些许被裹挟的成分。虑及现实,行贿动辄被视作“弱者的无奈选择”,更易于被包容。
从法律角度看,行贿罪一般定罪较轻。为便于侦破案件,司法部门可能会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分化瓦解,对“污点证人”适度豁免。更何况,有些行贿是“钓鱼式反腐”,它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故不在受罚之列。
段凯兵未被追责,是否是因配合取证而被“从宽处理”,还是被无理由优待,目前不得而知。但可肯定的是,就算因酌情减免,也不能罔顾法规,完全免责。违法不究,只会损害法律威信,也预埋了腐败的引线。
正如专家所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如此反腐跟‘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受贿落马,行贿免责,只能造成负向激励,也会侵蚀反腐制度的肌体。(职员 佘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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