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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要有压力 窨井才不会“杀人”

2013-05-27 08:13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要想彻底解决窨井盖伤人问题,必须首先从法律、政策等制度上入手,向各个管理部门施以最大的压力,一旦出现窨井伤人、“杀人”事故,那些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官员必须立即辞职,以种种借口逃避责任的政府部门必须道歉并赔偿损失,那些不认真管护窨井的工人必须为此负刑事责任。 (详细报道见大河报5月27日A04版)

  窨井盖伤人的新闻并不鲜见,曾经有郑州市民坠入窨井死亡,作为被告的市政部门被判赔几十万元。这不,郑州连日雨中,至少又有5人掉进一个无盖窨井中。昨日上午,周口市区一交叉路口附近一窨井盖被雨水冲“跑”,几个骑车的人先后“中招”。而长沙市日前则发生了窨井盖缺失致一女死亡一事。 (详细报道见大河报5月27日A04版)

  因窨井盖大张口导致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现象早已是全国各个城市的通病,每年都有发生,媒体上年年都有讨论,其表面原因无非是井盖安装不牢固导致倾斜或错位、小偷偷走井盖后没有及时补上、窨井盖质量太差一轧就烂、下暴雨时井盖被雨水冲开等;深层原因也无非是“地下管网混乱”、“多头管理”、“职责不清”、“对小偷打击不力”、“个别管护人员责任心不强”等老套子,因长期停留在这种认识水平上,因窨井盖而受伤甚至送命的越来越多,而且至今无法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

  世界各地的城市都有窨井盖,人家的为啥都能管好,我们为啥却管不好?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对窨井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太低、他们感受到的压力太小了。看看人家是怎样做的吧——

  在美国和加拿大,不论水、电、气、污水、交通及电信,地下通道的管理统一归市政一家。任何一位美国公民在马路上发现有井盖丢失,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负责城市管理的公共事务局行政渎职。如果因窨井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官员将被迫辞职。

  在日本,1947年《日本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凡是因窨井盖的设置或管理上的瑕疵造成了伤害,无论设置人、管理人是否尽到义务,国家或公共团体均应负赔偿责任。也许正是这个原因,一位中国游客在日本看到了这样的场景:一条街道的工人举着旗子挥来挥去,让行人和车辆慢行,另一个工人正在对稍微有一点倾斜的窨井盖进行加固!工人告诉他,如果不马上修好导致人员受伤,他们会丢掉饭碗的!

  英国多赛特郡韦斯特贝市73岁的老人克里斯蒂娜·沃克,今年2月在接孙女的路上不小心被突起的窨井盖绊倒,摔断了手臂,此事被当地媒体报道后在该市引起不小的轰动,连多赛特郡政府也急忙出面和他取得联系,真诚地向他道歉!

  在台北市,由于发生了窨井盖伤人事故,多家媒体进行了严厉的谴责,市政府不得不自2008年5月启动“路平专案”,其中一项就是强制天然气与自来水井盖之外的其他窨井盖降到正常路面40厘米以下,且带有记录着产品序号、埋设坐标、埋入日期、埋设工程公司、危险指示等资料的特殊识别模块。需要维修时,工人只需手持模块读取天线,就能快速找到深埋于地底下的井盖。

  看看我们这里,窨井大张口伤人后,轻者往往自叹倒霉,回家自己养伤,即使导致路人死亡,也从来没听说哪个责任人因此负刑事责任,更没有听说哪个责任部门的头头因此丢官。原因在哪里?看看受害者都是哪些人就明白了——绝大多数是骑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其次是行人,基本上就是缺乏话语权,对政策、法律制定影响力很小的弱势群体。

  由此可见,要想彻底解决窨井盖伤人问题,必须首先从法律、政策等制度上入手,向各个管理部门施以最大的压力,一旦出现窨井伤人、“杀人”事故,那些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官员将不得不立即辞职,以种种借口逃避责任的政府部门必须赔偿损失,那些不认真管护窨井的工人必须负刑事责任。只有这样,管理部门才能引起重视,转变工作思路,改“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把事故隐患提前排除。(评论员 岳建国)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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