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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下水平均罚7万见证“最大宽容”

2013-05-12 08:28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污染地下水平均罚7万见证“最大宽容”

污染地下水平均罚7万见证“最大宽容”

  如果不能根本改变这种荒谬丑陋环保现实,“美丽中国”的美好蓝图势必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渐行渐远。

  9日,环保部通报今年对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共发现558件环保违法行为,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对424家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613万余元,平均罚款7万元左右。环保部官员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也仅为50万元。(据《新京报》)

  据此前研究机构对我国118个城市连续监测数据显示,“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严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因污染给我国水资源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77亿元,其中地下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占二分之一”。

  水污染造成的损失数以百亿计,而针对相关企业的平均污染罚款却只有区区7万元,无疑令人极为尴尬、无奈。不久前,针对墨西哥湾漏油污染事故,英国石油公司宣布认罪,并接受美国政府开出的45亿美元罚单。缘于此,不禁再次想起此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徐显明所批评的,“我们对破坏环境方面的犯罪,给予了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宽容”。

  出现这种“最大的宽容”,与我们既有环保法律的许多严重缺陷不足存在直接关系。比如,除了“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还存在这样堪称“奇葩”的条款(83条),“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如此严重不对称的“处罚”,显然是对污染的“纵容”。

  而在刑事立法方面同样也是如此,虽然相比以往,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已降低了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但囿于该犯罪仍仅被简单定性为“结果犯”而非“危险犯”,并且立案追责的实际标准仍然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现实仍是“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据报道,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三起案件。

  环保人员主要靠“吃污染”来“养活”,在如此荒谬丑陋的现实下,环保部门对于污染,无疑不单是“最大的宽容、纵容”,更是赤裸裸的“合谋、共犯”了,而如果不能根本改变这种荒谬丑陋环保现实,“美丽中国”的美好蓝图势必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渐行渐远。(若遗 文 朱慧卿 图)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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