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对于“公路财政”有极大依赖的情况下,通过种种借口延长收费期就成了各地“集体行动的逻辑”,以至于很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遥遥无期,成为一大公害。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公众担心这个条款导致的最终结果是,一年免费了20天,却因此要付出延长收费一年的代价。
但这次的突破并不止于此。如第十四条增加的条款: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事实上,历次清理收费公路乱收费现象,违规超期收费和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都是治理的重中之重。地方政府或者公路公司通过转让收益权、改扩建等手段,乘机延长收费期限成为行业的显规则。
多年来,北京市人大代表关于京石高速的超期收费,在每年的“两会”上提议案,但多年来却丝毫改动不了。另外,因改扩建而延长收费期限的沪宁高速,本来收费截止期为2027年,但最后延长至2032年,收费期为36年。而这样的案例绝非个别。
早在2008年2月27日,审计署发布公告称,对于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审计中,发现山东、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很多还贷性收费公路,在收费几年后被转给某个公司,公司另外延长收费10余年,这样不停转下去,有些公路的收费最长达到了近50年。
征求意见稿对转让收费权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对于收费公路改扩建后如何延长收费期,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至于如何核定,核定的期限为多长等,则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说,在地方对于“公路财政”有极大依赖的情况下,通过种种借口延长收费期就成了各地“集体行动的逻辑”,以至于很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遥遥无期,成为一大公害。
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严格控制收费公路的收费期和收费标准,让收费公路从暴利路变成“平价路”,特别是,对打着改扩建的旗号而意在延长收费期的,更应在制度上从严把关,明确规定改扩建之后收费的最长期限和最高标准,使收费公路的经营者以收回成本并取得适当的利润为原则,而不是依靠公路不断牟取暴利。
□马光远(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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