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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五一景区耍花招 监管别无招

2013-05-02 08:28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优惠令”,各地景区纷纷打出“降价牌”。国家发改委4月25日在其官网上公布,“五一”期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提供优惠票价,整体降价幅度近20%。但记者调查发现,看似“含金”的优惠,在一些景区却变成了种种“含水”的“文字游戏”(中广网)。

  抛砖“隐”玉、错峰应对、先涨后降,一些景区虚假浮夸,善做表面文章,这显然是把游客当猴耍,游客旅游本是寻开心,结果硬被添堵。在这些花招中,最令人难以容忍的也许就是先大涨后小降,以峨眉山为例,今年起,四川峨眉山旺季门票从150元升为185元,此次“五一”又降至165元,较涨价前还高出15元。如此先涨后降,彻底暴露出了一些景区只讲利益不讲道义的嗜利特性。

  景区涨价,并非不可以,但需尊重公众知情权,遵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3条明确规定,“(景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试问那些先大涨后小降的景区,在涨价之前举行听证会了吗?征求旅游者的意见了吗?

  偷偷摸摸地涨价,而且不由分说地涨价,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旅游法》第44条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换言之,即便举行了听证会,也经过了物价部门批准,要涨价也应该在六个月之后才涨,而有些景区说涨就涨,想涨多少就涨多少,怎一个随意了得?

  拿法律与景区较真,景区也许不太服气,会理直气壮地称,《旅游法》4月25日才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日起才施行。也就是说,《旅游法》并未实施,自然也就管不着景区。但不容回避的是,我们还有《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明确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问那些动辄涨价的景区遵守这一规定了吗?

  无论《价格法》还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像景区涨价的行为,不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没有实施,都应该先听证。而人们看到的是,不少景区管理者完全把景区当成了自己家种的蔬菜,俨然我的菜价我做主,这种行为与剪径有何区别?

  景区耍花招,监管别无招。面对咄咄逼人、欺人太甚的景区乱象,沉默就是纵容,不作为就是包庇,如果监管部门依法强硬起来,如果乱涨价的景区付出了沉重代价,他们还会耍花招吗?遏制一些景区不正当的牟利冲动,固然需要消费者用脚投票,更需要监管部门强力介入,依法监管,一方面这是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尊重消费者权利的体现。问题是,一些监管部门与景区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的还靠景区门票来拉动经济发展,他们会真心监管吗?(王石川)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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