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百余艺术家筹款8472万元捐给红会,要求定向捐给青城山市,但该笔善款被红会用于建设博爱家园。事发2年后,红会公布善款去向,称虽未按指定项目使用,但与捐赠人意愿总体一致。(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14版)
这种说法恐怕很难成立。捐赠是在2008年,“博爱家园”项目是在2011年1月正式启动,定向捐赠时,这个项目还没出现,何来“总体意愿一致”?更何况,艺术家们明确表达的意愿是“希望善款能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用于灾区学校和医院的重建工作”。从2008年到2011年1月善款长期被闲置,这难道也是捐赠人的“意愿”?
“博爱家园”项目的内容之一是“防灾减灾”,因此就认为“意愿一致”,这种借口不仅不能打消百姓的顾虑,反而让人愈发担忧红十字会慈善透明的问题。公开透明不仅仅只是道德上的自我要求,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监督和惩处的力度。因此,我们不禁要问:谁来监督红会对善款的利用?这种更改行为该不该受到追责?
在《慈善法》尚未出台之前,对于红会的责任人,也应该考虑予以行政追责。毕竟,红会拥有官方身份,一个官方机构屡屡出现问题,其管理者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说不过去。(医生 但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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