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7日,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等11省市的11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通过EMS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寄出了一封《公民建议书》,建议对已经实施23周年的《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3月19日新华网)
类似的建议在近十余年间,不绝于耳。尤其是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发生后,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强烈关注。去年底《法制日报》也曾呼吁“看守所条例修法势在必行”。
为什么同是羁押场所,监狱就没这么多非正常死亡?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于背后的制度促使了不同的管理者在实现利益最大化时选择了不同的模式。比如,监狱内关押的都是已决犯,管理方没必要“修理”他们。
而看守所内关押的主要是未决犯,对管理者来说,最大的诉求就是要将这些未决犯办成“铁案”。也正是破案之需,加上制约之失和人员素质之低,才让看守所内的刑讯逼供禁而不止,杜而不绝。在破案的压力之下,“以押代侦”已成了一条公开的“潜规则”。审前羁押的目的本来是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但在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的羁押常常被人为异化成了“侦破案件”而关押。既然为了破案可以侵犯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当然也可能发生侵犯嫌疑人人身的事情,一些看守所里的非正常死亡事后都被证明与刑讯有关。
现行《看守所条例》颁行已有23年,由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始终没有改变,这与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日益走向现代化和科学化的趋势也格格不入。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规模修订之后,刑事司法程序朝着更文明与更开放的方向已经迈出了大步,作为司法文明相对薄弱环节的看守所管理体制不能再踏步不前。
当然,公安机关也做出不少努力。2009年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公安部曾组织了“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领导责任追究制也得到强化。但无论是专项执法,还是内部责任的提升,都还停留在内部监督上。管理体制的深层弊端未能触及,也注定了收效甚微。
理顺看守所管理体制没有别的终南捷径,最为可行的方案,就是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脱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划清界限”之后,才能彻底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另一方面,看守所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当律师的会见权受到看守所侵害时,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更便捷地进行协调,有利于及时化解律师会见难。
当然,看守所长期的归属及管理,也形成了现在的固有利益格局。要改革,就必须打破这个利益格局。借用李克强总理最近的一句名言,“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难”。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也是一项“比触及灵魂还难”的事业,但是,“再深的水我们也得趟”。因为这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公正司法的需要。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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