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有期徒刑,一天牢都不用坐,这是对法治尊严的公然挑衅。法规漏洞有多大,钻空子成本就有多低。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审议报告的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有代表举例说:一位原副市长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却一天牢都没坐,审理期间就花钱办好了“保外就医”。
十年有期徒刑,一天牢都不用坐,这是对法治尊严的公然挑衅。这个例子虽然极端,但“前门进,后门出”、被判刑贪官从“保外就医”的孔中钻出来、逃避监禁却不鲜见。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已经是网开一面,可有期徒刑还要被大打折扣,令人扼腕。当“保外就医”成为贪官的“越狱通道”、“避风港”,监狱的高墙、电网都关不住贪官,腐败又要如何清理?在这样的个案中,再好的反贪规定、反腐制度,乘以这个“0”,结果也不会大于0。
“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形式,是法院、监狱等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不宜在监管改造场所羁押,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准予其暂时到监外就医的行为。然而,一种彰显人道主义与司法文明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被滥用、误用,最终反过来会伤害制度本身。
一项制度在执行中的走形,其原因不外乎:制度因素,人为因素,或两者兼之。“保外就医”被滥用,两者有之。制度本身,目前执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发布于1990年,距今足足23年。当年贪官贪污多半“四个零”,今天早已进入千万、亿元数量级,法规滞后是难免的。仅以《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为例,虽然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缺乏细节支持,也就是疾病的严重程度。其中尤以“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漏洞为最,简直就是“口袋规定”,啥都能往里装。
法规漏洞,用法律补牢。有专家建议修订监狱法或制定“刑罚执行法”,以代替旧法规。无论是旧法修缮或另订新法,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基本问题包括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保证人的义务(包括保证金)、罪犯保外就医时的规范、保外就医的中止、保外就医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责等,必须作出详尽的、刚性的规定,缩小每一步的自由裁量空间。
法规漏洞有多大,钻空子成本就有多低。文首新闻提到的那位副市长,其贿赂看守所民警、指导员、所长、鉴定医生、医务科副科长的金钱都不多,其中那位医生仅一瓶洋酒、3000元就打发了。这就涉及人为因素。法律、法规的网眼织得再密,也不可能做到无所不包,还是会给执行者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自由裁量权本身没问题,但须防一些人就“自由”裁量,拿权力换酒喝、换钱花。
对“乱作为”等人的因素,先从制度层面着力,需对“保外就医”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书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监督与问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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