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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惩治雅贿法律真的无可奈何?

2013-02-27 10:44 来源:检察日报

  一件瓷器按照行情可值500万元,但是当事人告诉纪委仅值5000元。日前,一则关于瓷器与官场的灰色经济利益链的报道,再次将治理“雅贿”的反腐话题引入到公众视野中。(2月26日《中国经济周刊》)

  送瓷器、古玩、字画等“雅贿”形式之所以备受腐败官员们的青睐,原因有不少,但最重要的一条则是因为这些物品没有明确的定价标准,一旦东窗事发,价格的模糊或可以成为他们规避法律责任的搪塞理由。不可否认,“雅贿”比传统的行贿、受贿方式更为隐蔽,犯罪金额更加难以认定,纪检、司法部门办案难度较大。那么,治理“雅贿”,法律真的无可奈何吗?恰恰相反,正是由于治理“雅贿”还存在不少难题,相关部门更应该发挥法律的“能动”作用,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完善制度和举措,打出一系列组合拳,斩断“雅贿”利益链。

  在立法层面,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首先是统一“雅贿”犯罪侦查办理司法标准。在其他受贿犯罪类型中,一般性的赃款赃物的价值确定已有规可循,而“雅贿”犯罪中作为贿物的古玩字画等的真假及价值鉴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成立或指定一个权威机构专门鉴定古玩字画等贿赂物品的真伪及价值;司法部门也可以适时地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统一古玩字画等贿赂物品的司法认定标准及方法程序。

  其次是立法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包括对官员本身的财产申报,还包括官员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财产申报,并扩充财产申报的主体和财产种类范围,可包括各种珍奇古玩、艺术品、债权和债务、期待可得利益等,将官员的家庭财产和利益置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法律制度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遏制包括“雅贿”在内的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用财政开支的限制,把政府的钱袋子管起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消除送礼需求和权力的腐败空间。

  从执法办案层面,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在办理“雅贿”案件中应防止对受贿罪唯数额论的偏颇做法,不将受贿数额作为定罪唯一标准,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法条明文规定了“犯罪情节”作为量刑要件,定罪量刑时应该综合考量谋取利益、违规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

  二是纪检和有关司法部门应根据办案情况,及时调研总结,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腐败新形式及时进行“会诊”,既可以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性,又可以及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践基础。

  穿上“雅”马甲,贿赂还是“贿”。对任何花样翻新的贪腐样式,法律都应时刻保持警惕,不被其表象迷惑。唯有在立法、司法等方面与时俱进,高扬法律之剑,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领导干部被“雅贿”侵蚀,使他们变得越来越雅。(邱春艳)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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