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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宗明:规避“亲属获利”须弥合法治缺角

2013-02-27 09:29 来源:华西都市报

  日前,中国社科院发布2013年《法治蓝皮书》,报告称,过半公职人员和公众认为,应责成公职人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但调查显示,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将亲属的违规经营所得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家属搭职权的“顺风车”,经商办企业,长期以来,游走在法治暗区,也饱受诟病。正因如此,“利益规避”,规避自身、亲属经商获利,也就成了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不乏相应的政策规定:在2010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就对公职人员亲属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其中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不得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某些官员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不罕见。且遏制亲属违规经营的乱象,势必会遭遇多重阻力。这从“多数公职人员反对上缴亲属违规经营所得”的调查结论,就不难看出。基于此,规避“亲属违规获利”,需要更强效的制衡。

  在十八大报告中,明文提出,要加强对公职人员亲属的管理。在原则性要求外,它还从制度与技术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一是对公职人员亲属信息的公开,将其是否在辖区内经商、是否存在公职人员之间亲属互惠行为、就业情况等公之于众;二是推行财产公示的同时,建立公职人员捆绑式个人结算账户,实现对其资金的全方位监管。

  对公职人员家属而言,必要的权利让渡,是保证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若他们违规经营,应对公职人员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当然,这有赖于法治补全:对亲属的范畴界定、对违规经营的责任追究等,都应提上立法议程。(佘宗明)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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