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不可能自发形成,因此,既要有事前的规则设定、隐患预警,又要在出现害群之马时“挥泪斩马谡”,杀一儆百。
《纽约每日新闻》近日报道,美国女孩萨曼莎因服用强生公司生产的儿童布洛芬后导致双目失明、身上90%的皮肤灼伤,其父母向强生提出诉讼,律师称,该药品上只有一个小小的警告,未能提醒消费者药物存在的潜在副作用。近日,马塞诸塞州法院裁定,强生应对萨曼莎及其父母作出63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并且预计最终获赔可达1.09亿美元。
由于目前强生公司表示“我们相信药物的标签是合理的”,并表示正在考虑上诉,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仍有待观望。但毫无疑问,当地法院用一种在我们看来近乎夸张的判决,昭示了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对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权益、对市场伦理的无比珍视。
麦当劳咖啡烫伤案赔300万美元、福特车祸赔1.25亿美元、墨西哥湾漏油赔200亿美元……一连串近乎天价的赔偿裁决先例,让国人已经从最初的叹为观止,逐渐变成审美疲劳。“疲劳感”某种程度上来自比对形成的落差——因为在我们这里,类似的判例几乎闻所未闻,就算千辛万苦告上法院,消费者也很难胜诉,即使侥幸赢了官司,判赔金额也少得可怜。市场监管手段成熟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对我们而言,只是一次又一次成为“新闻”甚至“逸闻”,就是与中国消费者形成不了交集。
这就要论及中外在“赔偿”的法律规定乃至立法理念上的差异。英美法系中有一个“惩罚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它兼具填补损害、惩罚被告和“杀鸡骇猴”三大功能,而我国所处的大陆法系则一贯强调“补偿性”民事责任,强调损害填补而不重视惩罚。这种司法理念导致的一个后果,便是在单个的维权诉讼案例中,仅限于“补偿损失”的司法原则。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也新增了10倍的惩罚性赔偿,但鲜有成功索赔判例,从而使得无良企业对生态环境、对更多消费者的“隐性侵权和损害”不能得到体现,更不可能因为单个利益受损者的官司胜诉而令企业得到罪有应得的重罚。其结果是变相鼓励企业继续进行这种低成本的侵权和损害。从害人假药,到毒奶粉、石化污染等等,我们的判赔金额对于肇事企业而言往往只是“湿湿碎”,利益受损者的索赔也往往只能成为“沉没的声音”。
与这种司法理念上的差距相伴而行的,是监管的乏力。法律上缺乏强力支持和惩戒震慑,职能部门的监管权威难免打折扣。所以,当出现重大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时,某些地方和部门屡屡采取“拖字诀”、“捂字诀”乃至“‘愚’字诀”。我们不能说,种种事发后立刻一哄而起的所谓全行业停业整顿、突击检查、某某万里行,没有起到一点积极效果,但整体而言,仍属应付“上面”和舆论的权宜之计,对于整个行业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全盘性整顿和防疫,对肇事企业更缺乏痛打板子的决心与果断。因此,也就只能整顿一阵风,监管打乱仗,监管精力上拆东墙补西墙,“防疫队”、“巡逻队”沦为“救火队”。
一个秩序井然的市场环境不可能自发形成,市场的逐利性和非理性时常与秩序和良知背道而驰。因此,既要有事前的规则设定、隐患预警,又要在出现害群之马时“挥泪斩马谡”,杀一儆百。李克强副总理曾经说过,“治乱需用重典”。这种重典,其实除了要“打得痛”,也要“赔得痛、罚得痛”,毫不留情地给出轨者以电击,令其不敢再越市场良知和法律的雷池半步,进而形成一道所有人烂熟于心的高压线,对潜在的效尤者形成震慑和警示。(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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