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也须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这一内容。(2月15日《南方都市报》)
想来政府采购项目中分杯羹,请先出示当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证明”。初闻乍听之下,这着实是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一个新招。因为,由此及彼可以联想到,那些拿不出“一纸证明”的“污点”企业与商家,势必会被阻挡于准入参与政府采购的门外。然而,“新招”真的是帖“猛药”么?我看未必。
政府集中采购有利于堵住“购出多门”的贪腐漏洞,却也不是可以一劳永逸杜绝假公济私的“灵丹妙药”。正是循着这样的“防患思维”,早在2010年1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供应商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如果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称作“黑名单”,人们自然能够生发质疑:难道当初设定的“七条红线”,还不如现今的“一纸证明”?或者说,“开证明”就能抹白了“黑名单”?
应该说,3年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涉及政府采购“七条红线”,基本可以涵盖了如今形形色色的“采购乱象”。也就是说,倘若各级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能够严格遵守“黑名单”制度,做到发现查处一起,坚决“拉黑”公布一家,再然后“按图索骥”取消某些商家一定时间内的“入围资格”,又何必多此一举地搞个“无行贿证明”来彰显公道。
政府采购“黑名单”强于“开证明”的道理,一些地方的主事者不见得不懂。我倒觉得,之所以对“一纸证明”情有独钟,不过是有些涉职机构和部门的“利己谋略”使然:一来,“开证明”易,设“黑名单”难,无论把谁记入“黑名单”,都得经过“上下左右”的殚精竭虑;二来,“开证明”是让别人“自证清白”,设“黑名单”则要靠自己“先作辨别”,同样若是事后出了差池,责任孰轻孰重一想便知。
政府采购也好,其它方面也罢,很多时候,踏踏实实、毫不走样地把原先定下的规则规矩做深做严,可能远比绞尽脑汁地刻意“求新”来得有效。笔者并非完全否定广州政府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无行贿证明”的举措,而是以为,管理的“创新”,离不开必要的“守旧”。至少,就政府采购的防腐治乱来说,“七条红线”还不如“一纸证明”的思维,显然是很难说服广大民众的。
归根到底,政府采购的“黑名单”并不难设。只要有关部门秉公执法、心无旁骛,那些总想着“曲径通幽”、“暗箱操作”的违规违法之举,就必然会在巨大的“拉黑代价”前踟蹰再三、不敢造次。人们担忧的是,倘若一些掌权者早早就寻思着“权钱交易”的网开一面,那才最为可怕的了。(司马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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