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也须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这一内容(2月15日《南方都市报》)。
政府采购招标,要求参与投标企业出具由当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设置这道“门槛”的用意不言自明,就是要看看参与投标企业在以往的招投标或是企业经营中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果有则意味着失去投标资格,可想而知,凡是能开到这项证明的企业都不可能有行贿记录,而让这些“没有前科”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能否让政府采购不出问题,能否有效避免政府采购招标中的种种“猫腻”,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实际上,政府采购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政府都处在绝对的强势地位,只要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能够严于律己,让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再加上有完善的制度保证,投标企业即使有行贿的愿望,也不可能顺利实现。让参与投标企业主动找检察机关开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不仅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涉嫌对企业合法权益的歧视,更是对政府部门自身的一种不自信。
行贿受贿同样是犯罪,而行贿与受贿又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行贿自然不存在受贿,因此,政府在公款采购中首先要做的不是要求企业应该如何如何,而是要清正自己,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让投标企业从检察机关开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其“潜台词”分明是告诉公众,政府采购招标中一旦出现官员受贿,不是官员的责任,而是中标企业“食言”的结果,这岂不是太荒唐。
另外,由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只能证明该企业过去没有行贿行为或是有行贿尚未被检察机关所掌握,并不能保证在本次或今后的政府招投标过程中不行贿,只要政府的招投标程序缺乏严谨,存在暗箱操作和权力疏于监督的空间,就不可能完全避免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生,由此可见,广州的这项规定不仅是一套花拳绣腿的假把式,还有为自己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官员受贿行为推责的嫌疑,非但毫无看点,可能还会给行贿犯罪营造更有利的氛围,甚至会让受贿官员感到“这事不赖我”,如此规定意义何在也。(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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