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公布了整治餐饮业“最低消费”行为的实施方案。根据此方案,所有餐饮业设置的最低消费一律取消。(2月1日新华网)
“最低消费”本来就属于过度消费,助长了铺张浪费之风。前不久,一项调查称,八成多消费者曾遭遇“最低消费”,在没有达到消费下限的情况下,不得不多点几个菜凑数,很多消费者“一个人点了两三个人的量”,完全背离了人的正常需求,不制造一个个浪费惊人的“剩宴”才怪。尤其是年夜饭等消费旺季,“最低消费”更是大行其道,使年夜饭沦为“重灾区”,严重助长了浪费之风。
“最低消费”属于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可见,“最低消费”无疑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涉嫌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商家从“最低消费”潜规则中获利,是建立在消费者利益受损基础之上的,理应受到制止。
故而,各地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叫停“最低消费”,而不能仅仅满足于清理规范。在全社会倡导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大环境下,我们绝不能容忍“最低消费”仍顽固坚守着其商业阵地。要知道,“最低消费”不是鼓励消费,而是纵容浪费,甚至是“逼人浪费”,不仅有悖于勤俭节约的道德风尚,也不利于提倡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
叫停之后,更要完善相关法规,明文禁止“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想想这些年,尽管不断有消费者口诛笔伐,“最低消费”为何仍在不断“提价提速”,“舌尖上的浪费”也愈演愈烈?恐怕是因为缺乏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部门清理整顿、打击处罚的力度不够所导致的。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最低消费”往往叫而不停,“被消费”的消费者也最终难以成功维权。借着制止浪费的“东风”,补上这一块短板,是时候了!
(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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