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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事件中官民都抛弃了法治精神

2013-01-30 08:2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关于“闯黄灯”是否该处罚的讨论似乎已告一段落,在这场沸沸扬扬的争论中,立法机构最终以宣告“暂不处罚”为代价,重新“赢得”了民心,广大的机动车驾驶人似乎是赢家,捍卫了自己不可侵犯的“路权”。但是,实际上,在这场处罚“闯黄灯”的博弈中,无论立法者还是反抗者都只为了自己的意愿、利益,抛弃了对法律的尊重,遗失了法治的精神。

  处罚“闯黄灯”的《规定》确实是一部实体不合理、程序有瑕疵的法律,在立法程序上折射出立法机构缺乏应有的法治精神。

  公安机关处罚“闯黄灯”的依据是公安部123号令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先,我们看看《规定》到底是什么?

  《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规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第6条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第27条以及《立法法》第75条均规定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通过。《规定》第1条明确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且《规定》系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不论是从《规定》的制定主体来说,还是从制定的依据、制定的程序和名称而言,《规定》都应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从立法理论的视角分析,《规定》的法律性质属于部门规章。简单地说,《规定》属于我国法律的一种。且根据公安部123号令,《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故从实施之日起该法即适用于中国境内。对于一部生效的法律,在法治国家,公众、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理应遵守、尊重、遵照执行。

  但《规定》实施后立即遭到广泛质疑,媒体刊载、播放各种反对的声音。这在一定程度说明,对于有些人而言,该法律不具有合理可接受性,或者说正当性。公众首先质疑的是该规则的可行性,即“闯黄灯”在驾驶技术上是否可以避免?大多数驾驶人认为难以避免,处罚可能有失公允。大众认为该处罚规则的实体内容不正当。在此基础上,大众指出立法机关之所以制定出“无法遵守”的《规定》,根源就在于立法机关在制定时未能引入民众参与,质疑《规则》制定程序的正当性,认为立法程序不具有合理可接受性。

  在此,暂不讨论《规定》的实体内容是否具有可行性,仅对《规定》的制定程序加以剖析。

  根据《立法法》第74条、第58条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4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笔者虽然通过百度检索到非常有限的关于公安部2012年6月份就修改《规定》征求意见的新闻,但从公安部官方网站下设的“警民互动-意见征集”栏目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均并未查询到立法机关对2012年《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在修改《规定》时应当是征求过意见,但并未“广泛”征求意见。因此,不能不说在立法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这也折射出立法机构缺乏应有的法治精神———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法。

  但不能忽略的是,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认为一部法律不合理或不合法而提出质疑和挑战,同样应依法进行。

  对这部实体不合理、程序有瑕疵的实施中的法律,公众大肆攻伐,舆论狂轰滥炸。对这么一部“恶法”,我们是否要遵守呢?在一个法治国家,当然应遵守。同样重要的是,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认为一部法律不合理或不合法而提出质疑和挑战,同样应依法进行,在我国亦应如此。

  《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因此,在我国,任何人想质疑法律、规章的合法性,都可以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但遗憾的是,在整个对《规定》的大讨伐运动中,不论是非专业的普通民众,还是专业的律师、法学家,似乎并没有理性地依法“上书”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建议,而仅仅是通过媒体等渠道呼吁、抗议,这难道不也是缺乏法治精神的表现吗?

  面对一部适用于全国的“恶法”,执法机关是否应执行呢?毫无疑问,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在未废止前,行政机关即应无条件执行,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但是,在社会舆论的强势声讨下,不少地方执法部门为“顺应”民意,便放弃法律的权威,宣布不执行该规定,公然实行土政策,搞地方割据,否定本应在全国适用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

  根据《立法法》第87条、第88条规定,国务院才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规定国务院部门只有通过法规清理程序才能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规章。而制定处罚“闯黄灯”《规定》的立法机构竟然在未依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下,就草率宣布“暂不处罚”,自我否定该法律的效力。这是对法治的一个讽刺。立法机关修改或废止一部行之有效的法律,同样应当由有权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朝令夕改、随意废止实施中的法律,无疑将极大折损法律的权威性和立法机关的公信力。官员、政府尚且不把法律当回事,普通民众如何会尊重法律,如何会遵守法律?

  在去年年底上映的香港电影《寒战》中,刘德华饰演的保安局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对质疑的记者说:“我非常明白现在新闻已经进步到什么都可以问。可是问之前,你们能不能先了解一下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因为这个是我们香港可以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亚洲最安全城市的一个核心价值。”在整个“闯黄灯”论战中,我们的媒体、我们的大众、我们的行政机关,所抛弃的正是一种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民、行政机关应尊重、遵守既定法律规则。我们应理性地按照法律程序挑战、修改或废止不合理的法律规则。这种信仰法律、信奉规则的法治精神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俊萱)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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