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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谨慎代言”有无必要?

2013-01-28 09:30 来源:华西都市报

  近日有微博称,优卡丹和好娃娃小儿氨酚烷胺颗粒,被证明对儿童有毒性。26日,优卡丹回应,已修改产品说明书,一岁以下婴幼儿应禁食优卡丹,禁食原因非“肝肾毒性”,而是因为“缺乏新生儿和一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代言人宋丹丹25日在微博称,假如爆料属实,将诚恳道歉,同时表示,“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

  杨朝清(武汉学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下,什么样的产品是安全的,明星往往难以做到理性选择。正如宋丹丹所言,当初“慎之又慎”地接下了此药物广告,并对厂家及药监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的审查,却依然“躺着也中枪”。

  心有余悸的她,承诺以后不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严厉的措辞,决绝的语气,既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后怕和敬畏,也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护性排斥。

  作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 ,宋丹丹的表现可圈可点——既积极地为疏忽向公众道歉,也主动地承诺不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这既是对公众健康权的尊重,也是对公信力的自我呵护。

  段思平(湖北自由撰稿人):虽然宋丹丹称自己代言之前“慎之又慎”,但依然无法保证该药物的安全性。毕竟,她并非药学专家,怎能指望她对该药物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然而现实是,某些明星在代言上百无禁忌,每每以产品资深使用者的姿态出现,将长袖善舞的表演功力用在广告上,为商家大肆忽悠——事实上,也许该明星压根就没有使用过该产品。

  明星在代言时之所以如此大胆,正是因为目前在我国代言虚假广告有利可图,却几乎毫无法律风险。

  不少明星曾因代言产品不合格受到非议,却没有因此受到法律惩罚。因为在现行《广告法》中,责任主体并不涉及代言人,揆诸其他法律,更没有一条一款明确规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

  龙敏飞(云南媒体人):就“医疗广告”而言,必须厘清的是,广告毕竟只是广告,不能充当“说明书”的作用,也不是疗效的检测器。就医疗问题而言,明星代言不是症结所在,商家良心丢失与监管“打酱油”才是问题根源。换言之,医疗产品一出问题,我们既要盯着代言的明星,更别放松对商家越轨与监管缝隙的警惕。

  众所周知,对医疗产品而言,疗效才是最好的广告,任何的明星代言都不是,因为明星无法替代公众去体验产品的疗效。所以,一方面,我们不要迷信任何名人代言的医疗产品;另一方面,我们理应对有问题的厂家与监管问责,而不是单纯拿代言的明星开刀。

  冯海燕(浙江教师):应该说,明星代言药物广告,本没有什么原罪,也无需太过敏感。而对于优卡丹事件,多查询资料就会知道,“是药三分毒”,许多药物只适用于某个年龄段的人群,而不是所有人,就因为有些年龄层的人无法规避其副作用。

  药企做广告当然不排除“王婆卖瓜”式的自夸,但切忌一味把药物效果夸得天花乱坠。真正有社会责任感的厂家与明星,在狠夸作用的同时,假如也能顺带说一下药物禁忌,完整说明其“正副作用”,比如优卡丹若能在广告中,添加“一岁以下婴儿禁用”的信息,或许也就能规避“有毒性”的传闻,公众也就不至于对其副作用过于“渲染”。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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