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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权力肆无忌惮亟待建违宪审查制度

2013-01-25 10:19 来源:红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市民向中国之声反映,一个叫陈庆霞的人因常年上访告状被当地有关部门安置在一所废弃的太平间里,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年。目前,她已下身瘫痪,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丈夫住在精神病院,儿子于2007年时在当地信访办去北京接人时在混乱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1月24日《环球时报》)

  在我所熟知的因上访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子中,当数这起案子最离奇,最骇人听闻。撇开其因进京上访被劳教一节不论,单说其在废弃太平间里被关三年的情节之恶劣,堪称世无其匹。亏某些人想出这样的恶办法,将一位弱女子常年关押在废弃的太平间里,让其日夜经受死神鬼魅的威胁,旨在从精神上彻底摧毁她的上访意愿;这还不够,还要封死后窗的铁栏杆,用渣土埋掉窗户的下半截,房门的一侧安装上摄像头,再指派4个环卫女工日夜监守,不让其跑掉,也不让家人接走他。

  即便陈庆霞已经瘫痪,疾病缠身,跑不动了,甚至在窗上贴满了“我告饶了”的字样,当局仍然不放她走。现如今,儿子没了,丈夫发疯了,一家三口全没了人样,但当局仍不放过她。当局到底怕她什么,非得要用如此毫无人性的办法折磨陈庆霞及其一家?试问,当地官员眼里还有没有人权两字,还有没有宪法?在人权已经入宪的今天,带岭区当局竟然对一位弱女子采取如此野蛮的非法手段实施关押摧残,已涉嫌严重违宪,必须得追究和追责。

  现行宪法除了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外,还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带岭当局就对陈庆霞实施一系列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且手段是如此之卑劣,给当事人一家造成的后果是如此之严重,至今还饶不了她,这是一种怎样的违宪行为,简直是无法无天。对这样明目张胆的的违宪行为,难道不该审查,不该追责吗?

  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因而难以对带岭区当局的违宪行为进行追责。违宪审查制度的阙如,导致各地权力机关违宪行为频发,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对上访公民实施截访、关押、劳教以及对发帖网民、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公民进行抓捕、拘留等上面。宪法明明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言论、出版等自由,有检举批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总是不能落地。

  有鉴于此,我们亟需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这也是由宪法的价值所决定的。宪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确立和规范了法律秩序的统一;二是宪法规范了公共权力的分配和秩序;三是宪法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与此对应,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也表现在这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法律秩序的需要。如以最近正在热议的劳教法的存废为例,显然,该法不符宪法精神理应废除,但因无违宪审查制度,至今还争执不下。二是规范公共权力秩序的需要,也即“控权”。权力机关为何不热衷于宪法的落实?盖因为宪法具有限权功能,其主要功能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要让滥用公权者得到惩处。三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宪法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被马克思称为“人权保障书”,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宪审查制度旨在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裁决和纠正,最终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上述个案的出现,预示着某些地方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行径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诸多违宪行为已到了难以令人忍受的地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更待何时?(王学进)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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