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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真凶再现”式纠错 刑事法治方可期

2013-01-24 10:0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又是一个悲剧。据《法制日报》报道,1995年,浙江萧山发生两起抢劫命案,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五人被抓获,并最终四人被判死缓、一人无期,迄今服刑已逾17年。2012年,当地警方在侦查其他案件时找到“真凶”,2013年1月19日,浙江省高院对外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4日对此案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

  这些年,真凶再现,案件判决始得纠错机会,这样的情节耳熟能详。其中有1995年被执行死刑的河北青年聂树斌———2005年,聂树斌案同样因为“真凶”王书金的落网而得以重提,但至今未得昭雪。当然,除了“真凶再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还有“死者归来”这种更小概率的离奇可能,后者的典型案例是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

  17年前的浙江萧山两起抢劫命案,因为所谓“命案必破”,陈建阳等五位无辜公民被抓获,曾经铁证如山,供认不讳。由于死刑复核权尚未被收回,彼时的浙江省高院依法对该案进行死刑复核过程,发现该案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而且“最主要的是移送过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在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空泛认定了所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现在看来是如此荒诞、如此随意、如此缺乏起码的法律基础。证据都疑点重重,谈何“适用法律正确”?当然,也正是基于这些疑问,死刑复核程序将五名被告人中三个死刑判决改为死缓,采用了所谓“疑罪从轻”的做法。

  “好歹人没有死”,这句常见的自我安慰,是否足以抚平那些被司法构陷的无辜公民心中的累累伤痕?人一生中最宝贵的17年时光身处冤狱之中,如何弥补,又怎么能弥补得了?借由“真凶再现”才有幸旧事重提的案件,是否足以经得住公众一问:彼时原本没有犯罪事实的公民,是如何在公安机关一句格式化的“经侦查”之下,纷纷认罪,且神奇般出现了那么许多的证据?居然,还有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后,选择了不上诉。实难想象,一个内心明知自己无罪的公民,对司法公正与法律正义,彼时怀着怎样的心绪。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真凶再现”的时间点,官方措辞选择了“2012年”这个模糊的说法,而案件的复查在2013年1月4日才得以启动。直到1月19日上午,法学教授何兵在其认证微博上披露此事,浙江高院才在夜里匆忙发出情况通报。个中细节所透露的信息,或许会是观察案件下一步纠错、赔偿、调查与问责程序的一个视角,希望不会如聂树斌案一样,多年后仍得不到一个结果,希望不会看不到问责而只见推脱。

  靠“真凶重现”来纠错,代价惨重,其核心问题在于,司法机关并未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尽管,这一原则写入现行中国法律已经十多年。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有罪,或者存在难以排除的疑点,此处产生的“疑点利益”应当归于被告,这是刑事立法予以保障人权的核心基础。

  1997年1月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便明文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成为中国刑事司法的原则,而且司法解释里还留下“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方便,本应有助于“疑罪从无”的贯彻。但在实务中,却仍大量存在所谓“疑罪从轻”的做法,背后则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无罪判决率低”作为衡量和考核工作的标准。为了惩罚犯罪,不惜冤枉好人;为了办案机关的颜面,抵抗“疑罪从无”的原则。

  一个国家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能反映它的法治文明程度。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审理过程,能否杜绝刑讯逼供,能否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能否让“疑罪从无”由文本走向实践,考验着中国刑事法治的成色。在奉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土地,无辜者不应蒙受司法冤狱,真相不该再寄希望于“真凶再现”与“死者归来”,这,难道真的算奢求吗?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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