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适用必须慎重,除了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外,也要遵循个别化原则,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恰切判断,体现刑责追究的公平合理。
近日,佛山一对小夫妻帮民工网购火车票,因每张收10元手续费而被刑拘。这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争议,一些购票者更是为其叫冤。
倒票者之所以可恨,是因为他们以投机的方式非法盘剥,破坏了车票这一有限资源的发售公平性。然而,与以往的“黄牛党”加价几十上百元相比,这对夫妻的行为似乎反倒带点“公益性”:一来帮助的对象多为外来工,他们是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弱者;二来每张票仅收10元手续费,谈不上“宰人”。基于一票难求的切身体验,大多数网民为嫌犯抱不平自在情理之中。
情理归情理,执法行为还是需要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第二款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最高将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警方查获车票212张,票面价值35402元,单从数额上看符合刑罚标准。
但是,我国刑法第13条也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排除数额上的定罪形式标准,从嫌疑人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看,显然更符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非罪实质标准。而且,倒卖车票罪的构成要件须具备高价、变相加价行为。10元手续费显然不是高价,是否属于“变相加价”也存在多种解释的空间,因为网上订票耗费了嫌疑人诸多时间精力,从常理分析似乎并无“变相”的指向性特征。
可见,嫌疑人行为虽属违法,但是否够得上定罪量刑仍留有审慎的余地。对于国家追诉而言,刑罚的适用必须慎重,除了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外,也要遵循个别化原则,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恰切判断,体现刑责追究的公平合理。权衡之下,我以为行政处罚似乎较之刑罚更为可取。
值得省思的是,民众的反应还折射出诸多公平性诉愿。例如,有不少外来工甚至因“黑票点”被取缔而为买票发愁;更有大量民众因不具备网购条件而被排挤在机会之外。立基于社会公平,无论是更广泛的制度设计,还是有限资源的分配分享,我们需要提供的东西还有很多很多。(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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