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兰考县民政局长等6人因袁厉害收养家庭火灾事件被停职。河南兰考县宣传部官员表示,“7个孩子的生命,6名干部的担责,若能换来孤儿救助体系完善及社会进步,我感觉值了”(今日本报A22版)。
兰考大火已经过去数日,救济机制在逐步完善,相关官员也被问责,但是这些事后补救措施做得再到位,7个孩子的生命也无法挽回,这是无法消解的残忍事实。对社会而言,大火烧出了孤儿救济机制之弊,但对于7名孤儿而言,大火意味着截断了生的希望,因而,兰考大火首先是个生命概念,其次才是制度或体系概念,社会积极反思救济体系的病灶,也是为了避免类似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在生的权利面前,有什么资格说7名孤儿的生命换来了救助体系完善是值得的?
不容否认,社会进步有时确实是以生命为代价推动的。现实生活中,“制度失灵——事故发生——深刻反思——制度完善”这样的逻辑线条,几乎散播在社会机制的方方面面。孙志刚之死,换来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佛山小悦悦事件,推动了社会的集体反思与检视;动车追尾事故,让我们沉下心来思考发展速度;类似的,还有一次次的矿难、大火、校车事故,甚至一些极端性事件。在这种模式中,社会形成了灵敏的调试机制,能够迅速对问题形成反馈,并推动制度的完善,社会进步客观上确实得益于此。
在这种调试机制中,我们需要向生命致敬。社会不可能一劳永逸呈现出完美状态,制度的完善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不断试错,有试错,自然可能有生命的代价,但是,当一部分人以生命代价推动了社会进步时,我们首先应自省,这部分代价是不是真的无法避免?社会有没有可能提前预判到风险的发生?当风险发生,前置责任永远无法回避,如果我们无法在预判和防范上问心无愧,将生命与制度完善视作一笔值得的交易,这样的逻辑注定太过冷血。
当下的问题,正在于逐渐习惯了这种后知后觉式的社会演进机制。已发生的公共事件中,通常印证着这样的逻辑,不出问题就无视问题,出了问题就重新重视,等到警觉性疲软,制度的问题又被搁置起来,问题再次触发,一切回到原点重新来过。制度的修修补补,总在事故发生之后,领导高度重视,总是出现在事故的新闻表述里,社会为此支付的代价还少?谁又能说社会进步的增量能将这种代价折抵回来?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7名孤儿的生命换来救助体系完善值得与否被抛出来时,本就是一个冷血的命题。
生命是个体的最高主权,只要社会有清晰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机制,社会进步不必非得凌驾于生命之上,使生的权利带来社会进步的增量这一事实成立。毕竟,没有谁有义务为制度之弊埋单,也没有谁愿意做那群被不幸选中的人,当火灾发生时,逃的渴望,生的诉求,已经彻底否定了这笔制度之弊强制植入的交易。“值得”一说,注定是外部的冷血立场,对7名孤儿而言,谈不上愿意,又何所谓值得?
不管此次大火之后,孤儿救助体系就此得到了多大程度完善,社会获得了多大的进步空间,请记住,制度的调整,不是在完成一笔以生命权利对换社会进步的交易,而是在偿还制度之弊欠下的罪与罚,这是一场以社会深刻反思改进为终点的赎罪,在这场赎罪中没有值得不值得可言!(湖北 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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