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市区突发大面积停水事故。事故原因系邯郸方面接山西省通报,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发生事故性污染物排放。而这起事故的发生时间,竟是在五天前———2012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点恰是山西省有关方面正忙于处理中南铁路吕梁山隧道瞒报事故的当口。
瞒报、迟报密集发生,需要追问的恐怕不仅是“山西怎么了”这个层面的问题。长治此次泄漏事故,苯胺泄漏总量达38.7吨,其中有近8.7吨苯胺排入浊漳河。据新华社消息,在山西省有关部门通报前,邯郸市于1月4日晚间已发现浊漳河上游有大量死鱼情况,并接到水利部漳河上游管理局反映的死鱼情况。
邯郸市民在抢购瓶装水,超市货架也几近空了,从新闻图片所获取的资讯中不难看到,在信息不确定且缺乏应急预案之下,人们所发自内心的忧惧与不安。而此种情景下,本应有更妥当的应对,从政府到市民,本应更从容。舆论把矛头对准从事发到信息通报中间这五天的时间差,并非没有道理:有了更早更及时的信息通报,所谓两地联动的机制如果可早一步建立,包括监测、预警乃至市民饮用水供应与储备,都不至于像现在这般慌张、仓促。
国家对突发公共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中,信息的及时通报为其最核心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均对及时逐级(甚至是越级)上报,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义务,以及对“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的信息通报义务。《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第30条,对“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明文要求“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法律条文在此时的宽泛表述,本身就是为了对突发事件的及时信息通报与披露,提供尽可能的制度空间,只要认为存在局面不可控的“可能危险”,便不应规避信息通报的责任。
按照长治市新闻中心负责人的说法,此次事故是不存在“迟报”的,且一切遵循“规定程序”,但其“污染不出市界不必上报”的判断里,又满是“好像”、“不是很清楚”的模糊措辞。现在看来,危及多地饮用水安全、引发跨区域环境问题的此次苯胺泄漏事故,是大问题、大事故,而其身后则是官员的判断失误与失职。昨日晚间,邯郸市政府负责人向新华社表示,“我们得到通知的时间确实有点晚,这给应急处置带来很大不便。我们已建议环保部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及责任”。
时间流逝,尤其是在突发环境事件最开始、也最关键的时间段中,公众处于毫不知情的状态。也就是在这段时间,晋冀两省交界处监测点苯胺浓度从“超标720倍”降到了“超标34倍”,或许由此可以部分解释涉嫌“迟报”的某些动机吧。1月4日晚邯郸方面获悉浊漳河上游大面积死鱼,那么目前存疑的是,1月5日,山西省有关部门这迟来的通报是主动为之,还是对邯郸方面问询的答复?涉嫌“迟报”的5天,也正是苯胺超标最严重的时间,沿线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防线几近失守,居民身体状况尚待医学检查,谁又该为这可能还将更严重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日前强调“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华视点亦就此表达对“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担忧。真相不容遮蔽,信息的自由、及时传递是必须要保障的公民权益。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在内的诸多公共问题,每个人都无法超脱地自顾自生活,上游与下游之间,地域的相邻关系里,人与人彼此相连,守望相助。事关最核心的权益与价值诉求,公众的知情权便显得至关重要,甚至人命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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