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媒体曝出两条举报人遭“死亡威胁”的消息。成都红会善款发霉举报人称曾遭软禁死亡威胁(《新京报》);郑州“房妹”爆料人接到死亡威胁电话(《京华时报》)。
举报人何以应对“死亡威胁”?成都红会善款发霉举报人郑安(化名)收到“死亡威胁书”后,被“限3日离开”,两天后,他离开成都,被迫隐姓埋名一年多;郑州“房妹”事件爆料人赵某,虽然勇敢地将接到死亡威胁电话的事让媒体曝光,但其人身安全显然毫无保障。由此折射出我国举报人的生存环境险恶,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应对其加以“特殊保护”?
虽然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纪委、最高检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条款,但是尚无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有关法律条文对举报人的保护过于抽象、零碎和狭窄,缺少可操作性,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都只能事后惩罚,而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却不能事先保护。这就导致举报人在强权强势、黑恶势力面前显得无援无助、无奈至极。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不仅专门制定了《证人保护法》,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将举报人纳入证人进行预防性安全保护,最严密的举报人保护机构当数美国的安全和适应中心。在美国,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一旦申请批准进入保护程序,将被送往这个中心加以“特殊保护”。这个中心在地图上没有地址标识,既非常隐秘又高度安全,足以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及其家属实施秘密有效的安全保护。
而在我国,举报人的境遇却与之形成了极大反差。成都红会善款发霉举报人郑安举报后不仅未受到“特殊保护”,而且招致麻烦:先是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诈骗带走“调查”,并签下不许向媒体报料的“承诺书”,后又遭被举报方以“洽谈业务”为名软禁在酒店,直至最后遭到“死亡威胁”离开成都避难逃命。前些年,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举报人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人身伤害的事件还历历在目:安徽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监狱医院蹊跷死亡;辽宁鞍山举报人李文娟被单位辞退并劳动教养;四川武胜县举报人龚远明被砍断脚筋和耳后动脉。由此曾引发公众“我们拿什么保护举报人”的追问。
据悉,早在2001年,全国人大就开始研究论证修改《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其中已涉及建立证人及举报人保护制度;在2006年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童海保建议制定出台“证人保护法”,将举报人包括在证人之内加以保护。2011年12月,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刘日在《半月谈》刊文呼吁尽快制订“举报人保护法”。但相关法律一直未见出台,而举报人遭遇死亡威胁、打击报复的恶性事件却在不断发生。期待立法机关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尽快建立起举报人保护机制和机构,使举报人的生存环境得以改善,人身安全得到有力有效保护。(黄栀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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