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规定,企业在深圳招聘时设置性别限制等将受罚。该条例要求,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违者将被要求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方都市报》1月2日)
反对性别歧视,体现了对妇女平等发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理念与国际接轨。并且,只有将反对性别歧视细化为反对性别限制,才能更好维护女职工婚姻、生育等性别权利和健康权利,减少当下较为普遍的女职工因担心失去工作岗位(或升职机会)而不敢结婚、生育的现象存在,让男女在同一个公平起点上展开职场竞争。
作为经济特区、一线城市、改革之城,深圳市积极运用特区立法权,专门制定地方法规,切实推进性别平等,《条例》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值得称道。《条例》中有不少条款,在理念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比如,要求“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这就意味着在深圳,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部分岗位作出的性别限制,今后都将被视为不合法。
又如,《条例》专门指定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性别平等促进工作职能,要定期监测、评估深圳全市性别平等工作并公开发布,建立并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和社会性别统计,要对涉及性别平等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这些举措并非着眼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具有相当的系统性,若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而不是停留于纸面,不仅将大大促进深圳一地的性别平等,并将充分发挥这方面改革创新和制度完善的试点作用,为国内其他城市、地区完善妇女保护、推进性别平等的法制化建设积累经验。
但需指出的是,深圳市《条例》文本体现出理念、总体要求的先进性,以及具体措施上的模糊性,很可能因此影响其落实实施效果及试点意义。举例来说,《条例》在界定性别限制、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责任的同时,赋予应聘人员维护权利的救济渠道是“(自行)向深圳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投诉”。这就意味着,应聘、投诉人员需要自行举证,在举证并经查实的情况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才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会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显然,应聘、投诉人员承担起了全部的举证责任,还需担负投诉等待查实的时间成本,而涉嫌违反《条例》的用人单位实际上担负的罚款处罚也并不重——如果要切实落实《条例》阐明的性别权利保护原则,就应当让应聘、投诉人员和用人单位同等承担举证责任,并明确规定一经查实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要求的做法,不仅要缴纳罚款,而且还将被公开曝光,付出商誉损失。只有在这后一点上发力,才能让用人单位感知到性别歧视的代价,才可能推动其遵守《条例》(而不是掏出一笔准备金,宁可缴纳罚款也绝不雇用女职工)。
《条例》还包括未来可能被引发操作困境的条款。既然《条例》要求在深国家机关也需“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而国家机关内部最常见的违反性别平等要求的做法是在公务员招考中,对部分岗位作出性别限制。麻烦就出来了,深圳市公务员招考和人事管理的主管单位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条例》界定的处理这方面投诉并对违法事实作出纠正处理的单位也是该部门——当参加公考的女性考生引用《条例》提出投诉时,《条例》的bug就会被引发,深圳市人社局将由此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笔者以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适时修订《条例》,修复漏洞,提高原则要求转化成的举措的操作性。(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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