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均表示,将严格贯彻落实这个决定的相关要求,确保网络信息安全。(新华网)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这柄“双刃剑”表现出的“失控”状态也在愈演愈烈,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断扩大。网络信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很容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隐私泄露、商业欺诈、网络打手等等行为都因为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和惩戒而越来越严重。这样的情况不仅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网络媒体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更有可能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谐。“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知过欤?”猛兽伤人,过错在于看守者玩忽职守。同样的,网络信息的负效应泛滥也是监管缺失造成的。
在网络环境下,最好的监管不一定是立法,但是立法一定是最基本的监管。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符合本国或本地区需要的网络信息保护法律,有的还配套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然而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呼声一年高过一年,但是网络立法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如今,人大常委会终于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不仅在保护个人信息上迈出了一大步,也通过加强网络身份管理对网络秩序进行了规范和制约,这样的“先试先行”怎能不令人欢欣鼓舞、充满期待?猛兽破笼而出伤及无辜,但是如果亡羊补牢,令猛兽重新“归于柙”,并且加强看守和约束,那就能变害为利,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虽然网络立法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是网络立法的逐步推进还是招来了一些非议。很多人担心网络立法尤其是实名化会限制个人的发言自由,从而加大网络反腐、网络举报的风险,挫伤了人们利用新媒体维护权利的积极性。其实,要解答这个问题并不难,因为网络立法并非是“全面管控”而是“适度管控”,也就是说并非要因为猛兽有可能伤人就要将其一棒子打死,而是选择规避其危害。没有约束的自由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从这个角度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项决定不仅是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震慑,更为维护网络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网络立法刻不容缓,但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因噎废食,如何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如何找到法与情的最佳节点,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摸索。同时,在网络媒体健康成长的路上,不仅需要网络立法,还需要大家自觉守法、用法,让网络法规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只有这样才能给网络媒体一个健康和美好的未来。(恣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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