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决定细化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12月29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我国违规滥用劳务派遣泛滥成灾,国家基本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备受冲击和破坏,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受损害。对此,公众舆论广泛持久地表达强烈不满和尖锐诟病。此次修改《劳动合同法》,等于给劳务派遣套上了紧箍咒,可谓大顺民心,深孚民愿,无良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的“好景”即将终结,万千劳动者被违规劳务派遣讹诈侵权的日子总算熬到头了!
去年2月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达6000多万,按国内职工总数约3亿人来算,劳务派遣工已占职工总数20%,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石油、化工、电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2011年2月26日《经济观察报》)时间又过了两年,这个数字更膨大,据有关专家估算,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工近亿人,相当于全国职工总数的1/3。而在国外,劳务派遣一般只有2%至3%。在我国数以千万计的劳务派遣工当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已经被连续被派遣多年,许多人已经被派遣15年以上。我的一个亲戚在南京某国企主业技术岗位,一直干到以派遣工身份退休。
为什么我国的劳务派遣这么繁荣昌盛?这是用工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造成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惜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他们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使用的规定,而在长期的、主营的和固定的岗位上大量使用派遣工,不仅新录用的“被派遣工”,甚至把许多原来的正式职工也“转制”为派遣工。因为派遣工属于派遣公司的人,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就是“外人”。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达成租赁协议,明确劳务费,随便给劳动者侃个工价,由派遣公司负责发放就完事了,根本不考虑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的问题。因而,在工资报酬上,派遣工与用工单位的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员工相比,悬殊惊人,一般都相差三五倍以上。我的一个朋友在南京某国有企业当了8年派遣工,现在月工资仅有1200元,而与他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工月薪却高达5500元,另外还有月度奖1500元、年度奖3万元。天壤之别呀!这等于,使用一个派遣工,企业可少支出近10万元;亦即,派遣工近10万元的剩余价值被企业白白剥夺了!这就是众多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趋之若鹜的原因。
虽然《劳动合同法》本来就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因程序不明晰,条款不上劳动合同,派遣工糊里糊涂,心中无数,即便想要维权,也无据可依。“修法”中不仅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且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这就使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公开化和明朗化了,派遣工清清楚楚,维权有据。倘若这一条规定得到切实兑现,恐怕企业就不敢轻易再使用劳务派遣了。道理很简单,又得支付与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工资,还要额外向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用工成本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加大了,谁愿干这种傻事?这势必倒逼企业守法用工,尽量招用正式职工,少用或不用派遣工。至于“修法”把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限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更是一条铁规,这样就把无良企业企图长期滥用派遣工的“通道”堵死了。
修订了的《劳动合同法》,等于给劳务派遣上了“紧箍咒”。“紧箍咒”能否起到“紧箍”的作用,关键要看劳动执法部门能否严格贯彻落实,如若束之高阁,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其路径应该是,首先进行一次全国性的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大检查,摸清实底,区别真伪,责令所有违规滥用派遣工的企业“拨乱反正”,凡需要长期使用的派遣工必须将其转为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工)。
摆在滥用劳务派遣单位面前的只有一条路:改过自新,守法用工。一是尽快把违规使用的、又必须长期使用下去的派遣工,立即转为正式职工;二是如若增员,切不可再走滥用劳务派遣的邪路,必须招用正式职工。否则,难逃法律的严惩。(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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