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将开始施行。据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闯黄灯将和闯红灯一样,都扣6分。闯两次红灯达到12分属于累计记分达到满分,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人需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据12月28日新华网)
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既是维护交通秩序,也是保护生命的制度,严格一些是合理的。但严格不等于可以不讲逻辑,比如“闯黄灯将和闯红灯一样”,黄灯的存在还有意义吗?一律改为红灯岂不更简单、一目了然?然而既有“红黄”之分,其代表的意义就应该有区别。“黄灯表示警示”,那就不能理解为禁止——“警示”与“禁止”绝不是一个概念。黄灯闪烁属于缓冲时段,那就应该有别于红灯的“禁止通行”。
至于说,交通法规定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细推之,也没有明确黄灯的意义,实际上红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也可以继续通行,如果不存在黄灯的话。已经“越过停止线”,当然要继续通行了,不可能是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还要停下来,不存在这种逻辑。
我认为,黄灯就应该有黄灯独有的意义。通常的理解上,黄灯的指示作用是留出一个缓冲时段:如果红灯突然亮起,驾驶员有时会因反应不及而导致采取措施不当产生危险。这种情况下,以黄灯做缓冲,提示驾驶员,并留给驾驶员一定程度的自由决定空间——有条件的停下来,反应不及的可以在红灯亮之前通过,这样既能减轻驾驶员应激反应,利于安全,又不影响清空路口内车辆。
在国外,很多国家的黄灯与红灯都是有区别的。本月就曾有报道说,美国纽约三名驾车人提起诉讼,指称这座城市交通信号灯黄灯持续时间太短(如果黄灯等同红灯,也就不存在持续时间长短的问题)。香港规定,黄灯信号灯亮起时,司机应该停车,但同时也强调,如果其驾驶的车辆过于接近路口或者行人过道处,突然停车可能会引起交通意外,闯黄灯也是被允许的。对于过于接近路口的提法,其实间接上也是对特定情况下的闯黄灯给予了许可,因为有机会闯黄灯的车辆,基本上都是在路口的旁边。
闯黄灯视同闯红灯,红灯、黄灯实际上没有区别,这种规定绝不科学,给驾驶人增加无谓的难度与风险,进而直接与间接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在逻辑上也说不过去,黄灯红灯意义一样,还要再设置个黄灯干什么?(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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